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刑终131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群犯诈骗罪,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23)吉2406刑初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树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梁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梁群诈骗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2023)吉2406刑初6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立红
审判员 陈 帅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翔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