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琼01刑终274号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李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2023)琼0106刑初66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付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付李向被害人杨某退赔人民币14000元、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116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付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认定事实和量刑方面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付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付李撤回上诉。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6刑初6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符浩云
审判员 尚宏涛
审判员 胡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顶
书记员 温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