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3)宁04刑终106号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1   阅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刑终106号

抗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马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3)宁0424刑初16号刑事判决。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23)宁0424刑初1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丽华

审判员  赵 奇

审判员  陈继国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鹏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