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刑终106号
抗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马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3)宁0424刑初16号刑事判决。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23)宁0424刑初1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丽华
审判员 赵 奇
审判员 陈继国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