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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湘31刑终285号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2   阅读: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刑终285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开顺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杨森桔、贾杰、吴占军、吴烿樟、田师尧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23)湘3125刑初1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吕开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吕开顺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受名叫“秦天”、“大A”的人邀约,架设VOIP、GOIP等虚拟拨号设备,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通讯支持,并领取高额“工资”。被害人李某等21人因接到上述VOIP、GOIP设备所提供的通讯支持打来的诈骗电话,共计被骗取人民币2573911.64元。吕开顺非法获利72100元,杨森桔非法获利10000元,贾杰非法获利4000元,吴占军非法获利4000元,吴烿樟非法获利1600元,田师尧非法获利28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22年10月16日,吕开顺用其表兄弟吕开林的身份信息开办了固话座机,座机号为0743226****。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开办了固话座机,座机号为0743227****。后吕开顺在保靖县××镇××巷××号××楼××出租房内架设VOIP设备,并负责维护管理,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通讯支持。2022年11月,被告人田师尧受吕开顺邀约,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帮助吕开顺维护管理VOIP设备。2022年12月,吕开顺将其两台固话座机、吕开林和杨森桔各一台固话座机搬到保靖县迁陵镇二月坡社区二月坡四巷3号一楼出租房,由吕开顺架设VOIP设备,杨森桔负责维护和管理,为上游犯罪提供通讯支持。根据固话通讯记录统计,固话座机0743226****连接VOIP设备共计71天;固话座机0743227****连接VOIP设备共计68天。在此期间,被害人李某等3人因接到吕开顺所架设的VOIP设备所提供的通讯支持打来的诈骗电话,被骗取人民币193823元。吕开顺非法获利21200元,田师尧非法获利2800元。

2.2022年11月,被告人贾杰、谢元喜(另案处理)受吕开顺邀约,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开办固话座机,在保靖县××镇××路××号出租房内由吕开顺架设VOIP设备,谢元喜负责维护和管理,贾杰负责在固话座机被封控时进行解封,为上游犯罪提供通讯支持。根据固话通讯记录统计,用谢元喜的身份信息办理的固话座机0743226****连接VOIP设备共计54天,用贾杰的身份信息办理的固话座机0743227****连接VOIP设备共计51天。在此期间,被害人宋某等7人因接到吕开顺等人所架设的VOIP设备所提供的通讯支持打来的诈骗电话,被骗取人民币1309569.91元。吕开顺非法获利18700元,谢元喜非法获利12000元,贾杰非法获利4000元。

3.2022年11月,被告人杨森桔、吴占军、吴烿樟受吕开顺邀约,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开办固话座机,在保靖县××镇××社区××巷××号××楼××出租房内由吕开顺架设VOIP设备,杨森桔、吴占军、吴烿樟轮流值班维护和管理,为上游犯罪提供通讯支持。2022年12月,吕开顺将其两台固话座机、吕开林和杨森桔各一台固话座机搬到保靖县迁陵镇二月坡社区二月坡四巷3号一楼出租房,由吕开顺架设VOIP设备,杨森桔负责维护和管理,为上游犯罪提供通讯支持。根据固话通讯记录统计,用吕开顺的身份信息办理的固话座机0743227****连接VOIP设备共计31天,用杨森桔的身份信息办理的固话座机0743227****连接VOIP设备共计35天,用吴占军的身份信息办理的固话座机0743227****连接VOIP设备共计23天,用吴烿樟的身份信息办理的固话座机0743227****连接VOIP设备共计13天。在此期间,被害人张某1等10人因接到吕开顺等人所架设的VOIP设备所提供的通讯支持打来的诈骗电话,被骗取人民币1030518.73元。吕开顺非法获利32200元,杨森桔非法获利10000元,吴占军非法获利4000元,吴烿樟非法获利1600元。

4.2023年1月,吕开顺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受一个叫“大A”的人邀约,办理手机卡,架设GOIP虚拟拨号设备,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通讯支持,并领取高额“工资”。在此期间,被害人张某2因接到吕开顺所架设的GOIP设备所提供的通讯支持打来的诈骗电话,被骗取人民币40000元。

2023年2月6日,吕开顺、杨森桔被保靖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3年4月11日,吴占军在花垣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3年4月12日,贾杰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田师尧在花垣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3年4月17日,吴烿樟在长沙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3年5月,贾杰退缴4000元,吴占军退缴4000元、吴烿樟退缴1600元、田师尧退缴2800元、杨森桔退缴10000元,均被公安机关扣押。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法院一审查证属实的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保靖县移动分公司关于协查调取工作的报告,前科材料,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提取的被害人转账记录明细,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原判认为,被告人吕开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森桔、贾杰、吴占军、吴烿樟、田师尧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五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吕开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贾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森桔、吴占军、吴烿樟、田师尧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森桔、吴占军、吴烿樟、田师尧、贾杰均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可以从宽处理。被扣押的手机、电脑、网关等物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扣押杨森桔、吴占军、吴烿樟、田师尧、贾杰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吕开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杨森桔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贾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四、被告人吴占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五、被告人吴烿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六、被告人田师尧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七、公安机关扣押吕开顺的电脑一台、语音网关一台、手机五部,扣押杨森桔手机一部均系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贾杰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吴占军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吴烿樟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田师尧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杨森桔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吕开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1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吕开顺称,因一审认定获利金额过高,导致一审判决刑期过重,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开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杨森桔、贾杰、吴占军、吴烿樟、田师尧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五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吕开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杨森桔、吴占军、吴烿樟、田师尧、贾杰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贾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森桔、吴占军、吴烿樟、田师尧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森桔、吴占军、吴烿樟、田师尧、贾杰均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可以从宽处理。吕开顺上诉称,因一审认定获利金额过高,导致一审判决刑期过重。经查,第一、吕开顺实施犯罪活动共计诈骗金额为2573911.64元,系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规定诈骗50万元的就应在十年以上量刑,鉴于吕开顺为从犯,一审对其减轻处罚在十年以下量刑,即非法获利对其量刑无实质影响。第二、关于非法获利的确认,原审基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根据吕开顺供述确认上线给其支付每条线每天700元的标准,并结合吕开顺下线的非法获利情况,以及移动公司提供吕开顺及其下线开通的固话座机实际通话的天数计算出吕开顺的非法获利并无不当。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平

审 判 员  龚文中

审 判 员  叶明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江 波

书 记 员  姜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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