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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晋04刑更552号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2   阅读: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4刑更552号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了(2020)晋0109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并处1万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提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潞城监狱指派马雪永、刘旭出庭履行职务,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2、王某出庭履行职务。庭审中,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发表检察意见,同意山西省潞城监狱提请假释的建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1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3次。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罪犯赵某1适用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对罪犯赵某1进行了再犯罪危险评估,认定属于低风险级。以上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拟假释罪犯社区影响调查表、再犯罪危险评估表、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假释监督承诺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1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张志红

审判员  郭子仪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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