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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湘11刑终739号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2   阅读: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刑终739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建、姚甲、陈甲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23)湘1124刑初1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建、姚甲、陈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案卷并立案受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0日至12月13日期间调阅了案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3日在道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利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建、姚甲、陈甲及辩护人陈河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认定,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建、姚甲商量到道县办厂,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建使用假公章冒用111公司的名义、郭某雄(王某建的小舅子)以22公司的名义分别与道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办厂协议》,约定22公司、111公司分别总投资8000万元,周期六个月。优惠政策:22公司、111公司分别购买全新设备1000万元以上并装修生产无尘车间,按实际装修面积分类给与一次性补贴。其中,无尘车间万级补贴500元/㎡,千级补贴10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400万元。按装修工程进度分二次兑现,完成工程量达到50%、100%时,分别兑现对应比例的补贴款。6月13日22公司、111公司成立***源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源浩公司”)和道县讯溢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讯溢公司”),两家公司一套人马,实际股东为王某建、姚甲、陈甲等人,成立两家公司是为了可以多套取政府补贴,两家公司均授权被告人姚甲为总经理、负责全盘工作,王某建等人负责销售,陈甲等人负责生产,陈甲还担任出纳。2019年7月22日,道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将道县工业集中区宏发工业园第八栋8846平方米租赁给湖南讯溢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源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6月28被告人姚甲(甲方)与广州惠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厂房装饰合同,约定工程按乙方及甲方同意的单价结算;合同签订日甲方预付100000元,材料进场后甲方再预付100000元;完成工程量百分之五十时,甲方应付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十。厂房装饰到百分之五十购买了部分设备后,被告人王某建、姚甲、陈甲等人准备向政府骗取补贴,被告人王某建、姚甲、陈甲在明知不符合申请装修补贴、设备补贴、技改补贴条件的情况下,共同商量伪造假转账凭证,而后由被告人王某建去广州购买假转账凭证,由被告人姚甲、陈甲等人到道县依地图文店伪造合同、修改假转账凭证。后签订承诺书、提供虚假的购买全新生产设备5272万元的订购协议和设备清单,并提供虚假的预付700万元付款凭证,以源浩公司、讯溢公司的名义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12月8日骗取政府厂房装修补贴329万元、430.8万元,于2020年7月6日以源浩公司的名义骗取政府设备补贴194.87万元;委托湖南省禾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伪造资料申领省技改补贴,于2020年9月15日以讯溢公司的名义骗取省技改补贴100万元。

2022年11月16日,永州诚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源浩公司、讯溢公司两家公司管理层把骗取政府的补贴资金用于支付业务款及转入个人私人银行卡用于生活消费10546700元;涉案资金10546700元的三级去向,1.转入陈甲中国银行尾号5062账户7848606元,2.转入到讯溢公司农商行尾号0078账户2393094元,3.转入到湖南省禾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50000元,4.转给何三花25000元,5.转给张某125000元,6.转给黄某25000元。

2022年8月4日,被告人姚甲、陈甲在道县泽园小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建主动到道县公安局投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2.道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申请审核表;3.道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申请审核表;4.道县讯溢科技有限公司申报无尘车间装修补贴的初审意见;5.投资办厂合同书;6.湖南讯溢科技有限公司申报无尘车间装修补贴的申请报告;7.道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申请审核表;8.虚假证明;9.道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申请审核表;10.湖南源浩科技有限公司申报无尘车间装修补贴的初审意见;11.湖南源浩科技有限公司申报无尘车间装修补贴的申请报告;12.投资办厂合同书;13.东莞市摩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14.转账记录截图及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15.虚构的证明及转账凭证;16.伪造的工程合同;17.湖南讯溢科技有限公司三楼布置图;18.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19.湖南源浩科技有限公司一、二、四楼布置图;20.道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申请审核表;21.湖南源浩科技有限公司申报拨付购置新设备补贴初审意见;22.关于湖南源浩科技有限公司新设备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评估核定意见;23.厂房租赁合同;24.民事判决书一份;25.真实销售方出具的合同及相关材料共十份:(1)讯溢公司与德锋公司设备买卖合同、(2)东莞市航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东莞市航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2月合同汇总表、东莞市航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购销保证合同书两份、(3)深圳市精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送货单、深圳市精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对账单、深圳市精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设备销售合同、(4)深圳泰成设备有限公司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深圳泰成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明、深圳泰成设备有限公司订单合同、(5)深圳市立东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三份、由深圳市立东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网上银行电子回单、(6)由东莞市银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东莞市银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送货单、东莞市银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购销合同、退机协议、(7)东莞市蒂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买卖合同、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8)微信聊天记录、东莞市展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东莞市展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中国银行对公客户收款通知单、(9)转账凭证、(10)东莞市迪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精雕机购买合同、东莞市迪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送货单;26.深圳市中天运和资产评估报告;27.资产评估被评估单位承诺函;28.现场勘查照片;29.资产评估师承诺函;30.登记备案公告;31.营业执照;32.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33.证明;34.篡改合同十份:(1)源浩与海瑞光公司设备销售合同、(2)源浩与迪奥精雕机购买合同、(3)源浩与航森公司购销保证合同书、(4)源浩与德锋公司设备买卖合同、(5)浩源与东莞市银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购销合同、(6)源浩与泰成公司订单合同、(7)源浩与立东购买合同、(8)源浩与展讯购销合同、(9)源浩与蒂造买卖合同、(10)源浩与精盛设备销售合同;35.真实银行转账凭证九份:(1)转账给迪奥公司余绪春85万元、(2)转账给航森公司陈某232万元、(3)转账给德锋公司陈某388.8万元、(4)转账给银锐公司钟燕香18万元、(5)转账给泰成公司梁某84万元、(6)转账给展讯公司55.5万元、(7)转给精盛公司陆某70.8万元、(8)转给吴某78万元、(9)转给胡秋玉20万元;35.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36.陈某1信息表、劳动合同;37.湖南讯溢科技有限公司申报2020年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38.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39.源浩、讯溢公司分家补充协议;40.答辩状;41.领据;42.银行流水;43.余绪春银行卡交易明细;44.钟燕香银行卡交易明细;45.吴某银行卡交易明细;46.陈甲长沙银行卡交易明细;47.姚甲长沙银行卡交易明细;48.湖南源浩科技公司和湖南讯溢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49.姚甲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50.姚甲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51.陈甲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52.陈甲农商银行卡交易明细;53.陈某3东莞农商银行卡交易明细;54.陈某2中信银行卡交易明细;55.梁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56.黄慧贤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57.车辆登记信息;58.个人信用报告;59.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60.长沙银行单位账户明细对账单;61.项目咨询服务合同书;62.关于讯溢湖南省制造省专项资金的补充说明;63.补充证明材料;64.吴某与姚甲签订装修合同:(1)接收物品、文件清单、(2)欠条、(3)对账单、(4)工程合同、(5)银行流水;65.收支分类;66.交易明细;67.源浩、讯溢收支分类汇总表;68.关于补充说明涉案企业注册、备案信息的函两份及回复。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陈甲的妻子)的证言;2.证人周某1(原管委会党委副书记)的证言;3.证人赵某(图文店老板)的证言;4.证人黄某1(图文店员工)的证言;5.证人周某2(高新区管委会招商合作与产业发展局副局长)的证言;6.证人乌某(招商专业组)的证言;7.证人李某1(评估公司老板)的证言;8.证人陈某1(评估公司员工)的证言;9.证人陈某2的证言;10.证人丁某1的证言;11.证人陈某3(湖南德勤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12.证人欧某(东莞市航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13.证人陆某(深圳市精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14.证人李某2(深圳市鹏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15.证人梁某(深圳泰成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16.证人文某(深圳市立东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17.证人洪某(深圳市普天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证言;18.证人王某1(东莞市银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证言;19.证人朱某(东莞市银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20.证人卢某(东莞市蒂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21.证人毛某(东莞市展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证言;22.证人何某(东莞市展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出纳)的证言;23.证人袁某(东莞市展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24.证人李某3(东莞市摩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证言;25.证人郑某(东莞市迪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26.证人王某2(东莞市迪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27.证人丁某2(东莞市迪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证言;28.证人张某1(源浩公司和讯溢公司的兼职会计)的证言;29.证人吴某(广州市穗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30.证人蔡某(源浩、讯溢公司的股东之一)的证言;31.证人张某2(湖南省禾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证言;32.证人黄某2的证言;33.证人蒋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姚甲、王某建、陈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由永州诚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永诚信会鉴字【2022】第05号《关于2022.4.15合同诈骗案中,姚甲等人诈骗的政府补贴去向情况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五、提取、搜查、现场勘验笔录及扣押清单。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道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建、姚甲、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文书材料骗取政府各项补贴1054.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建、姚甲、陈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甲所起作用相对王某建、姚甲较小。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姚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陈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四、责令被告人王某建、姚甲、陈甲退赔道县人民政府954.67万元,退赔湖南省人民政府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建上诉提出:伪造申报材料的是姚甲和陈甲,其没有参与公司管理,也没有领取和使用补贴,只是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原审被告人姚甲上诉提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补贴款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虽然有虚构申领补贴的材料的行为,但是政府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其不构成诈骗罪。

原审被告人陈甲上诉提出:没有非法占有补贴款的故意,所有的补贴款均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其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出庭提出:被告人陈甲没有诈骗的故意,虽然被告人虚构了一些材料,但是被害人没有基于此产生错误认识,被告人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陈甲不构成诈骗罪。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王某建、姚甲、陈甲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建、姚甲、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材料骗取政府各项补贴,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诉人王某建、姚甲、陈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上诉人陈甲所起作用相对王某建、姚甲较小。上诉人王某建、姚甲、陈甲在明知不符合申请装修补贴、设备补贴、技改补贴条件的情况下,仍通过伪造转账凭证、设备购置合同等材料用于申报补贴,政府工作人员基于三上诉人提供的虚假材料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发放补贴,三上诉人在领取补贴后,将补贴资金用于支付业务款或者生活消费,系对非法占有的资金的处分,不影响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三上诉人的供述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上诉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三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均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三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三上诉人量刑适当,故对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提出“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 勇

审 判 员  曹 江

审 判 员  黄校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 琳

书 记 员  刘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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