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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冀96刑终97号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3   阅读: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96刑终97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审理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华犯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2023)冀0638刑初1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1.2022年11月份,被告人马某华伪造“XX城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和“河北省保定XX乡人民政府”印章,并使用假印章伪造《土地流转协议》(甲方:XX城发集团XX办事处,乙方:张某伟)。经王某2等人介绍,马某华认识被害人文某。11月17日,马某华与文某等人在雄东安置区见面,马某华谎称可以帮助文某承包XX城发公司在容城县××乡××村北的500亩土地,并出示伪造的《土地流转协议》,以骗取文某信任,并与其签署《土地流转协议》(甲方:马某华,乙方:文某)。后文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付马某华租地定金10万元,其中介绍人王某2收取介绍费2万元。案发后,王某2将2万元介绍费退还文某。

2.2023年2月23日,在昝岗镇某饭店,马某华向文某出示以同样方式伪造的《土地流转协议》,谎称可以把XX城发公司在容城县××乡××村北的300亩土地承包给文某,并与文某签署《土地流转协议》,收取文某租赁该300亩土地的定金共计4万元(转账9000元,现金31000元)。同年3月10日,马某华以同样手段骗取文某承包XX北700亩地的定金现金4万元。

3.2022年9月18日,被告人马某华谎称手里有承包地,并带董某到雄县××镇××庄××村河滩看地,骗取董某租地定金微信转账共计4万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雄县公安局东阳刑警队到案经过,证实经特情举报得知上网逃犯马某华在邢村出现,随即组织警力于2023年6月23日在雄县雄州镇邢村将在逃嫌疑人马某华抓获。过程中马某华没有反抗。

2.户籍证明信。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马某华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4.雄县人民法院(2013)雄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13年9月23日马某华因犯盗伐林木罪被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7年7月6日刑满释放。

5.被害人文某提交的土地流转协议照片,证实土地流转协议(甲方:XX城发集团XX办事处,乙方:张某伟)两份,盖有“XX城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XX王乡人民政府”字样印章若干枚。

6.土地流转协议,证实2023年3月2日土地流转协议(甲方:马某华,乙方:文某)甲方及落款处有“XX城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字样印章两枚。

7.XX王乡人民政府证明,证实《土地流转协议》上“河北省保定市XX王乡人民政府”印章不是其单位公章盖印,其单位不知道XX城发集团与张某伟之间土地流转这件事。

8.XX城发集团证明,证实《土地流转协议》上的“XX城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印章不是其公司公章盖印。

9.雄县公安局城关刑警队办案说明,证实马某华向文某出示的《土地流转协议》上盖印的“XX城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印章和“河北省保定市XX王乡人民政府”印章,和真实印章在内容上差别较大,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不予鉴定。

10.被害人文某提交的收据,证实被告人马某华收取文某承包平王乡沙窝村土地500亩定金5万元。

1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文某微信转账四笔共计10万元至“宝来”账户,谭某均即时转账至“常青树[专业说树,说媒]”账户。王某2收到“宝来”转账共计10万元,转账至“努力奋斗”账户共计8万元。

1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文某尾号(4071)账户2023年2月23日现支3.1万元。

1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文某尾号7323账户2023年3月10日现金支取4万元。

14.收据照片,证实2023年4月19日文某收到王某2退款2万元。

15.被害人董某提交的收条复印件,证实2022年9月18日被告人马某华收到董某地款3万元。

16.证人王某1、高某证言,证实其二人是平王乡沙窝村干部,沙窝村2021年拆迁完成,之后村里地托管在沙窝村,2023年归乡政府管。村里的土地没有承包出去。其二人均不认识马某华和张某伟。

17.证人谭某证言,证实其给文某介绍过四五次租地,最近的两次,一次是500亩,一次是300亩。去年冬天郭某介绍其容城县有500亩地,说是王某2告诉的,是一家大公司的地,有手续。其就找文某去看地。一个微信名“努力奋斗”的人发了位置。到了之后,“努力奋斗”说地是XX城发集团的,他在集团和政府有熟人,地可以放心出租。文某同意了。过了半个月,“努力奋斗”要租地定金10万元。在雄东安置区道边,“努力奋斗”拿出一张《土地流转协议》,是XX城发集团(XX办事处)与张某伟签的。文某用手机拍了照片,上面还有政府部门盖的公章。文某说先给5万元定金,“努力奋斗”给文某写了一张收据,其和王某2作为见证人签字。文某在微信上分两笔给其转了5万元,其微信转给王某2,王某2微信转给“努力奋斗”。过了一段时间,“努力奋斗”又要另外5万元。文某分两笔微信转给其5万元,其转给王某2,王某2转给“努力奋斗”。过了一个多月,“努力奋斗”说又拿下XX城发集团300亩地,也在容城县。其就把“努力奋斗”的电话给了文某。

18.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谭某指认3号照片上的男子(马某华)就是微信昵称为“努力奋斗”的男子。

19.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22年大秋之后,王某2给其说容城有块地,能种的有500亩左右,让其帮忙问问。其给谭某说别人介绍容城有块地可以种红薯。谭某联系文某要看地,其联系了王某2,王某2又联系了一个人。王某2把地边指给他们。当时说年前打定金。年前其开车拉着王某2、谭某,文某自己开车,到了雄县一个小区马路边上,一起去见王某2联系的那个人。他们打了定金5万元,签了个协议。

20.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其给马某华介绍买树,认识好几年了。其通过郭某认识谭某,是同行。2022年马某华说在容城有一块大概500亩的地,问其能不能帮忙租出去。其给郭某打电话,郭某把谭某介绍给其。郭某将谭某带到其家,一起去看地,其联系了马某华去现场。到了之后,马某华把地边大概指出来。谭某分两次共四笔转给其10万元,其留下了2万元,是马某华让其留下的。

21.证人卢某证言,证实其知道文某从马某华那包地,给过马某华两次钱。第一次在昝岗,那天文某和马某华喝多了,让其去开车。其去打印店帮忙打印合同,然后去昝岗的农业银行找他们。他们当时正在马某华的车上签合同,其看到文某把三万多人民币给了马某华。其开车把马某华送到安置区。到了安置区他不让其送到他家楼下,在路口就让其走。第二次文某打电话让其带他去取钱。其开车接文某去昝岗的建设银行,文某取了四万元现金。其把文某送到安置区里面,看到他直接把钱给了马某华。

22.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卢某指认8号照片上的男子(马某华)就是两次收到文某现金的男子。

23.被害人文某陈述,证实这两年其给村里种红薯的户联系租地。2021年10月份左右,其找地时认识了谭某。2022年11月,谭某打电话问其有块地要不要,500亩左右,在容城县××乡××村××村中间,拆迁有大公司把地承包了,现在闲着没用。然后谭某带其去看地,说他通过马某华联系的地,租地定金交给马某华。11月17日左右,谭某带其去雄东安置区见到马某华。马某华说他在县政府有个同学叫张某伟,调到安新县政府,张某伟跟XX城发集团驻雄安办事处的唐总关系熟,以后租地他帮忙找唐总。马某华拿出一份张某伟与XX城发集团的合同,上面盖有平王乡人民政府的公章。马某华在收据上签字,谭某和王某2在见证人签字,其通过手机微信给谭某转了两笔共5万元的租地定金。2022年12月27日上午,其和王某2、马某华到容城县××乡××村北地里见面,马某华带其指认地边,其拿出土地流转协议,马某华签了字。其通过手机微信分两笔转给谭某5万元。

2023年1月,马某华说容城县××乡××村那边还有块地大概300亩,让其交300亩地的定金。其微信给马某华转了7000元,2023年1月18日微信又转了2000元。后来马某华催促其要定金给唐总送礼。2月23日那天,其和马某华在昝岗漕河驴肉火烧店吃饭,马某华拿出300亩地的土地流转协议,也是张某伟和XX城发集团签订的,其用手机拍照。吃完饭其带马某华去昝岗农业银行取了31000元现金给他。这块地一共是4万元定金。2023年3月2日,马某华给了其一份盖好章的《土地流转协议》,上面有“XX城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章。

马某华说XX北还有700亩地,其说要,但是也要在《土地流转协议》上盖章。马某华承诺没问题,联系其准备4万元现金。2023年3月10日其去昝岗建设银行取了4万元现金,到雄东安置区给了马某华。这700亩地也带其去看了。前些天其去XX王乡种地,被雄安城发公司的人阻拦报警。其给马某华打电话发微信,马某华每天只回一两条微信,说明天解决,一直不见面,其感觉被骗了。其共被马某华骗了18万元,其中2万元是王某2的中介费,后来王某2退还给其2万元现金。

24.被害人董某陈述,证实2021年时其租地认识了马某华。2022年马某华主动联系其说有地,9月18日马某华带其看地,其决定租地种红薯。当时说2023年4月交地。结果马某华说地没有了,但是钱没有退给其,之后一直拖到5月份,然后其就联系不上马某华了。租地定金微信转账共4万元,两笔5千元,一笔3万元。对方微信昵称“努力奋斗”。其相信马某华是因为2021年合作过,他又给其出了个假证明,其就相信了。

25.被告人马某华供述,证实2022年11月份,因为其手底下有点账没钱还,想着以虚构土地往外承包的名义骗点钱。当时容城县沙窝村拆迁,其找到中介王某2,称沙窝村有500多亩地被保定XX城发公司拿下来了,可以对外承包,其在XX城发公司有熟人,能够把承包地给种地人。后来王某2找到文某,其几人看完地,王某2和文某到雄东安置区其居住的小区楼下谈租地,文某同意租地,其找他要10万元保证金。文某把10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2,王某2转账给其8万元,自己扣了2万元介绍费。

过了两三个月,其知道容城县××乡××村也在拆迁,其直接联系文某,在雄县昝岗镇的一个驴肉火烧店见面,其说“容城县XX也拆迁了,还有300亩地,我通过关系联系XX城发公司,答应把这300亩地也给我,你如果用地,也可以给你。”文某同意承包,其跟文某说需要8万块钱去给XX城发公司的老总送礼活动关系,吃完饭文某去银行取了4万元现金给其。过了几天文某又给其3.1万元现金、微信转账9000元。其做了假的《土地流转协议》,还找人刻了“XX城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公章和“河北省保定市XX王乡人民政府”公章,盖在《土地流转协议》上,其把协议给王某2和文某看,他们就相信其。骗文某的18万元,赌博输了一部分,被别人骗了一部分,钱都没有了。其微信昵称“努力奋斗”。

其平时总在李庄头河滩转悠着玩,看到那有块地不知道是谁家的,因为手头缺钱,其就想起了董某,想从他手里骗点钱还账。其带董某去看地,说有100多亩。当时地里种着玉米,其说收了玉米以后,承包给他种红薯,承包日期2022年10月到2023年10月,他同意了。过了几天他微信给其1万元定金,又过了两三天,因为外面跟其要账,其又跟他要了3万元定金,其总共骗了他4万元钱。董某信其是因为之前其给他介绍过一块地。4万元其还账了,小部分自己花销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华以私刻公章为手段,伪造土地承包协议骗取被害人信任,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其行为还涉嫌伪造公章及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本案以诈骗罪一罪论处,故对其私刻印章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华多次诈骗,且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马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追缴被告人马某华违法所得20万元,发还被害人文某16万元、被害人董某4万元。

马某华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其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愿意退赔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马某华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马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相关公司、政府机构印章及土地流转协议为手段,谎称他人土地为其承包地,虚构其有土地可以承包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原审法院已予以充分分析和评判,本院均予认可,不再重复评判。经核实其本人表示并无退赔被害人的能力,其亲属亦无代其履行退赔义务的意思表示。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忠

审 判 员  聂晓方

审 判 员  张会凯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希萌

书 记 员  王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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