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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黑11刑更1049号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3   阅读: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刑更1049号

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1283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违法所得3,419,247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张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30年4月14日止。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23年1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23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获得表扬6次,年度积分1,220分。

另查明,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扣划罪犯张某某银行存款6,089.86元,轮候查封海伦市房屋一处、哈尔滨市房屋一处、汽车一辆;查封汽车一辆,无法找到,暂未处置;查封海伦市的房屋、土地使用权、院内仓库及设备,经两次拍卖均流拍;并出具未发现罪犯张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狱内存款8,106.38元,其中消费7,698元。存在超额消费情况。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入监登记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相关材料、罪犯自书材料、检察机关意见书及证人马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张某某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情节,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罪犯张某某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存在超额消费情况,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予以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9年10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树 军

审 判 员 李  阳

审 判 员 何 龙 航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格桑卓嘎

书 记 员 郝 婧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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