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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黑11刑更1058号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3   阅读: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刑更1058号

2021年1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102刑初4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被告人郑某某等15人与涉及本案的其他犯罪人按照其参与合同诈骗的范围共同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1,302,200元退赔各被害人。被告人郑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黑01刑终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30年2月26日止。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23年1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23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郑某某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1年8月至2023年9月获得表扬4次,年度积分1,240分。

另查明,罪犯郑某某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入监登记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相关材料、罪犯自书材料、检察机关意见书及证人刘建超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某某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郑某某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情节,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虑刑罚执行机关在报请减刑时对减刑幅度的掌握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9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树 军

审 判 员 李  阳

审 判 员 何 龙 航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格桑卓嘎

书 记 员 郝 婧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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