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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黑11刑更1155号 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3   阅读: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刑更1155号

2012年3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浙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1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35年9月15日止。2017年12月7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23年1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23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以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孙某某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7年10月至2023年9月获得表扬7次,年度积分1,204分。2019年1月1日因该犯在监舍内用卡气炉聚餐并使用他犯手机,被给予禁闭及扣900分处罚。

另查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划扣罪犯孙某某银行存款726.66元,并出具未发现罪犯孙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终结执行的回函。狱内存款126,945.19元,其中消费116,893.7元。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狱内存款53,486.99元,其中消费43,435.5元。提取狱内存款10,050元用于另案民事赔偿。存在多次超额消费情况。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入监登记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相关材料、罪犯自书材料、检察机关意见书及证人张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自入监以来,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孙某某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情节,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罪犯孙某某诈骗数额较高、存在多次超额消费、违纪情况,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予以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34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树 军

审 判 员 李  阳

审 判 员 何 龙 航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格桑卓嘎

书 记 员 郝 婧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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