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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青01刑更1107号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4   阅读: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刑更1107号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8)甘0602刑初6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冰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5000元(已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刘冰娴提出上诉。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19)甘06刑终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23年12月8日对罪犯刘冰娴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并于次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平、姚瑶、王梓佳出庭履行职务,青海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黄英、张文雯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冰娴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10月26日、2022年5月6日、2023年5月25日分别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累计获得监狱表扬四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刘冰娴减刑八个月。

出庭检察员林海平、姚瑶、王梓佳发表了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正确,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刘冰娴减刑八个月的出庭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冰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计分考核加、扣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冰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冰娴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丰虎

审 判 员 吕 勇

审 判 员 杨欣如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冶梦恬

书 记 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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