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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黔01刑终670号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4   阅读: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1刑终670号

原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2)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泉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18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月18日、2023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2)黔0102刑初12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张某泉,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泉系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该公司从事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商品的买卖业务。该公司经营模式是先收取客户的货款,询价后帮客户购买手机、平板等电子商品,从中赚取差价。但2022年1月以来,张某泉在收款后未将客户购买的商品发货,也未向上游货方打款,而是将客户所支付的货款另作他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22年2月7日,被害人张某甲向被告人张某泉购买一部华为nova9手机并支付2372元人民币货款给张某泉,但张某泉一直没有发货。张某甲催促张某泉发货而张某泉予以推脱,后来张某甲发信息给张某泉,张某泉一直未回,至今未发货也未退款。

2.2022年2月9日,被害人孙某向被告人张某泉购买一部opporeno7手机并支付2970元人民币货款给张某泉,但张某泉一直没有发货。孙某催促张某泉发货而张某泉予以推脱,后来孙某发信息给张某泉,张某泉一直未回,至今未发货也未退款。

3.2022年2月10日,被害人杨某向被告人张某泉购买一部华为mate40pro手机并支付5232元人民币货款给张某泉,但张某泉一直没有发货。杨某催促张某泉发货而张某泉予以推脱,后来杨某发信息给张某泉,张某泉一直未回,至今未发货也未退款。

4.2022年2月13日,被害人姜某向被告人张某泉购买两部华为荣耀60手机并支付共计5172元人民币货款给张某泉,但张某泉一直没有发货。姜某催促张某泉发货而张某泉予以推脱,后来姜某发信息给张某泉,张某泉一直未回,至今未发货也未退款。

5.2022年2月19日,被害人钟某兰向被告人张某泉购买一部苹果13mini手机并支付4750元人民币货款给张某泉,但张某泉一直没有发货。钟某兰催促张某泉发货而张某泉予以推脱,后来钟某兰发信息给张某泉,张某泉一直未回,至今未发货也未退款。

6.2022年2月24日,被害人彭某福向被告人张某泉购买一部vivoiq00neo5se手机并支付2100元人民币货款给张某泉,但张某泉一直没有发货。彭某福催促张某泉发货而张某泉予以推脱,后来彭某福发信息给张某泉,张某泉一直未回,至今未发货也未退款。

7.2022年2月26日,被害人吴某童向被告人张某泉购买一部苹果13pro手机并支付8480元人民币货款给张某泉,但张某泉一直没有发货。吴某童催促张某泉发货而张某泉予以推脱,后来吴某童发信息给张某泉,张某泉一直未回,至今未发货也未退款。

8.2022年3月11日,被害人杨某银向被告人张某泉购买两部苹果12手机并支付共计11250元人民币货款给张某泉,但张某泉一直没有发货。杨某银催促张某泉发货而张某泉予以推脱,后来杨某银发信息给张某泉,张某泉一直未回,至今未发货也未退款。

9.2022年3月22日,被害人余某凯向被告人张某泉购买两部苹果13promax手机并支付共计17200元人民币货款给张某泉,但张某泉一直没有发货。余某凯催促张某泉发货而张某泉予以推脱,后来余某凯发信息给张某泉,张某泉一直未回,至今未发货也未退款。

10.2022年3月22日,被害人贺某梅向被告人张某泉购买两部华为nova9手机和一个耳机并支付共计5138元人民币货款给张某泉,但张某泉一直没有发货。贺某梅催促张某泉发货而张某泉予以推脱,后来贺某梅发信息给张某泉,张某泉一直未回,至今未发货也未退款。

11.2022年4月16日,被害人罗某勇向被告人张某泉购买一部华为nova9pro手机和一台华为matepad平板电脑并支付共计5620元人民币货款给张某泉,但张某泉一直没有发货。罗某勇催促张某泉发货而张某泉予以推脱,后来罗某勇发信息给张某泉,张某泉一直未回,至今未发货也未退款。

12.2022年4月27日,被害人石某燕向被告人张某泉购买一部苹果13promax手机并支付9192元人民币货款给张某泉,但张某泉一直没有发货。石某燕催促张某泉发货而张某泉予以推脱,后来石某燕发信息给张某泉,张某泉一直未回,至今未发货也未退款。

13.2022年5月28日,被害人张某乙向被告人张某泉购买一部华为荣耀60手机和一个华为66w充电器并支付共计2407元人民币货款给张某泉,但张某泉一直没有发货。张某乙催促张某泉发货而张某泉予以推脱,后来张某乙发信息给张某泉,张某泉一直未回,至今未发货也未退款。

14.2022年5月29日,被害人朱某朋向被告人张某泉购买一部华为荣耀50se手机并支付1733元人民币货款给张某泉,但张某泉一直没有发货。朱某朋催促张某泉发货而张某泉予以推脱,后来朱某朋发信息给张某泉,张某泉一直未回,至今未发货也未退款。

15.2022年6月13日,被害人罗某向被告人张某泉购买一台苹果平板pro21款12.9寸5G版并支付8500元人民币货款给张某泉,但张某泉一直没有发货。罗某催促张某泉发货而张某泉予以推脱,后来罗某发信息给张某泉,张某泉一直未回,至今未发货也未退款。

2022年6月26日4时许,某某机关在贵阳市某某酒店将被告人张某泉抓获。2022年6月27日,某某机关将张某泉送往三江隔离点隔离,于2022年7月13日结束隔离,同日,被某某机关刑事拘留,共计羁押17天。

上述审理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1、户籍信息;2、抓获经过。

二、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泉的供述及辩解。

被害人陈述及微信聊天截图:被害人罗某勇、杨某银、钟某兰、余某凯、杨某、朱某朋、罗某、姜某、张某乙、张某甲、孙某、吴某童、彭某福、石某燕、贺某梅的陈述及微信聊天截图。

四、电子数据

1、银行电子回单;2、转账截图。

五、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佳的陈述及微信聊天截图;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证人尤某某的证言;4、证人龙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921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但犯罪金额有误,原审法院予以纠正。公诉机关的量刑不当,原审法院予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泉退赔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372元,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297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5232元,退赔被害人姜某人民币5172元,退赔被害人钟某兰人民币4750元,退赔被害人彭某福人民币2100元,退赔被害人吴某童848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银人民币11250元,退赔被害人余某凯人民币17200元,退赔被害人贺某梅人民币5138元,退赔被害人罗某勇人民币5620元,退赔被害人石某燕人民币9192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407元,退赔被害人朱某朋人民币1733元,退赔被害人罗某人民币85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泉不服判决,以“事实不清,某某机关没有调取供货方付款记录。”为由口头提出上诉。

原公诉机关对原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泉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泉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分项列举了认定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经一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复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张某泉提起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有上诉人张某泉本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转账截图等证据证实,上诉人张某泉拖欠上游供货商货款,在收到被害人货款后未发货,亦未将货款打给上游供货商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921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戴峥嵘

审 判 员 张祥虎

审 判 员 高金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前珊

书 记 员 戴 舒

书 记 员 瞿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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