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3)豫05刑更601号诈骗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4   阅读: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刑更601号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豫052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一万一千元(已履行二千元)。刑期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罪犯王某华于2020年10月21日送入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王某华在刑罚执行期间,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对罪犯王某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彦琨,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贾梅姣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罪犯王某华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交的证据和提请减刑意见无异议,建议依法对罪犯王某华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华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爱民

审 判 员  邢 霞

人民陪审员  李艳庆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金蕊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