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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05刑更536号诈骗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5   阅读: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刑更536号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2019)豫0502刑初3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纳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2111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罪犯吴某于2020年1月3日送入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吴某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5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对罪犯吴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大龙,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贾梅姣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罪犯吴某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交的证据和提请减刑意见无异议,建议依法对罪犯吴某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霞

审 判 员  孙爱民

人民陪审员  李艳庆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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