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3)青01刑更1091号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5   阅读: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刑更1091号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青01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勒木尔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已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阿勒木尔各提出上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以(2019)青01刑终1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23年12月8日对罪犯阿勒木尔各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并于次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平、姚瑶、王梓佳出庭履行职务,青海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黄英、张文雯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阿勒木尔各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于2021年3月30日、2021年9月22日、2022年3月11日、2022年9月9日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共获监狱表扬奖励四次。建议本院对罪犯阿勒木尔各减去剩余刑期。

出庭检察员林海平、姚瑶、王梓佳发表了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正确,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阿勒木尔各减去剩余刑期的出庭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勒木尔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计分考核加、扣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阿勒木尔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阿勒木尔各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丰虎

审 判 员 吕 勇

审 判 员 杨欣如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牟 燕

书 记 员 张晓琪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