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1刑终682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3)晋0109刑初4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孙 鹏
审 判 员 董超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盛光
书 记 员 史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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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晋01刑终682号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5 阅读:次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1刑终682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3)晋0109刑初4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孙 鹏 审 判 员 董超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盛光 书 记 员 史璐璐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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