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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冀01刑终702号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5   阅读: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1刑终702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9月29日作出(2023)冀0123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宋某人民币185791.91元,夏某人民币7898元。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赵某虚构其母亲住院、孩子看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宋某信任,宋某在石家庄市区内、正定县多次向赵某转账人民币185791.91元,后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赵某伪装成女性在微信上以买药、看病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夏某人民币7898元,后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金额共计193689.91元。

被告人赵某于2023年1月28日经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赵某OPPO手机一部。

2、书证:

户籍证明信:赵某,男,1985年X月X日出生。

借条:今借到宋某29.5万元,其中本金23.8万元,利息5.7万元整,承诺于2021年7月1日前还清借款。

汇款凭证:被告人赵某向被害人宋某提供95万元汇款凭证。

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赵某伪造的百岛绿城小区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未查询到相关登记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假。

聊天记录:被告人赵某及微信号“XXX”、被害人宋某的群聊天记录,用于证实赵某冒用其母亲的身份,以XXX微信号与被害人宋某聊天。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宋某的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曾向赵某多次催要欠款。

被害人宋某名下与赵某的支付宝、微信转账交易流水、支付宝转账截图及电子凭证,宋某名下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农业银行的银行流水;赵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流水,赵某名下与宋某的支付宝、微信转账交易流水。其中宋扬杨农业银行流水中显示100元由赵某支付宝直接转入宋扬杨银行卡。经核算根据银行流水宋扬杨被诈骗数额为185991.91元,根据赵某当庭供述和宋某陈述,应再扣除赵某转给宋某妻子200元,故宋某被诈骗数额为185791.91元。

宋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34页,及石家庄市某某医院的门诊收费票据,主要证实赵某以卖房还钱,在外地等各种理由推脱。石家庄市某某医院的门诊收费票据,主要证实并非其孩子的收费票据。

聊天记录:被告人赵某利用“XXX”微信号与夏、王者。小伟的聊天记录,证实赵某2022年10月2日至2023年1月27日期间,多次利用假的身份信息向被害人夏某借款7898元。

被告人赵某“XXX”微信号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夏某于2022年10月2日至2023年1月27日,多次向赵某转账。

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系被告人赵某母亲),称其跟赵某联系不多,其偶尔能给赵某打通电话,其给赵某发微信也是偶尔回,自从2022年9月30日以后,其给赵某打电话发微信都联系不上了。其称赵某2014年赵某和他的妻子刘某离婚后一直一个人生活,2016年至2022年6月份赵某在一个某某酒店打工,在此之后其就不清楚赵某的工作情况。赵某的经济状态其称2022年6月份之前还有个固定工作,后来就不知道了。

其称名下既没有房产也没有车辆。也不知道赵某是否在百岛绿城小区有房子。赵某也向其以各种理由拿走13万块钱左右。赵某以倒信用卡、给女朋友进货、还账等借口向其借钱未归还。其知道宋某是赵某以前的同事,其与宋某通过电话。赵某没有将宋某借给赵某的钱为其看病,其看病是其弟弟刘振彪掏钱的。赵某没有将钱的用途告诉其,其也没有花过赵某的钱。

赵某也以自己发生车祸为由向其借款2、3千元,同时也向其弟弟刘某标借了不少钱,具体金额其不清楚,赵某从其弟弟那里借款8万元,其已替赵某还清。其弟弟刘某曾向其表示赵某发生车祸需要赔偿对方钱款一事是虚构的。

(2)证人刘某的证言(系被告人赵某舅舅),称其在2022年6月份以前和某冬还有一些联系,在2022年6月份之后其给赵某发微信和打电话都没有人回。2022年之前赵某与其联系都是以各种理由找其借钱,没事的时候也偶尔联系。

赵某2014年时妻子刘萌离婚,赵某跟其说找了个女朋友在石家庄市××卖衣服,资金周转不开找其借钱,赵某说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人撞伤了要给对方看病向其借钱。其认为赵某女朋友资金周转与赵某车祸为由借钱的事实均不真实,其一共借赵某八万多元,最后由赵某母亲刘某还给其。

赵某找其借钱的时候都是赵某拿着pos机找其,刷其的信用卡,最初还钱的时候赵某会将钱转到其的银行卡或者信用卡上,后来赵某就不还了。赵某一共刷过其4张信用卡,卡号记不住了。

2016年至2022年赵某一直在石家庄××酒店干工程维修的活,一个月挣3000块钱左右,没有其他的收入。赵某名下没有车,但是赵某跟其说过名下有一处百岛绿城房产。其看过该房产证但是没去过该房子。其感觉房产证为假的。刘某的住院费治疗费均由其出钱,赵某没有管过。

其不认识宋某,但听说宋某和某冬是同事关系。其不清楚宋某是否给其转过钱,若有则是赵某用其信用卡替还的信用卡。

(3)证人耿某的证言(赵某、宋某同事):称赵某借了宋某二十多万,具体数额其不知道。赵某都是以给他妈妈看病借的宋某钱,其不知道赵某有没有还过宋某钱,宋某经常向赵某要钱,赵某一直没有钱。赵某向宋某抵押过一个百岛绿城的房本,其见过赵某给宋某的房本,坐落位置为石家庄市新华区岳泰街百岛绿城15-1-1201。赵某借了宋某很多钱,宋某家里面知道了借钱的事情,宋某家里面想跟赵某见个面商量一下赵某还钱的事情,然后其开车带着赵某、宋某还有赵某在百岛绿城的房产证一起去的宋某家,到了宋某家后赵某跟宋某父母说他在石家庄××房子,如果还不上钱的话就把房子卖了还钱,但是一直也没有卖,钱也没有还宋某。

(4)证人宋某的证言:称2021年7月1日赵某给过宋某一个房本,房产位于新华区百岛绿城小区,说将该房本抵押给宋某,会尽快把房子卖了还钱,一直说卖房子,从2月份拖到了7月份。赵某说买家95万的购房款二月份就转到银行了,但一直办不成。赵某还说他家孩子小肠剌了一段,后续吃药就要大几千。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宋某陈述:2019年2月底的一天,赵某给其打电话说家中的母亲生病了,住院看病都需要钱,赵某跟其说他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房子,现在手中没钱,找其借点钱,并向其承诺等他的母亲出院后住院费报销款下来后还给其钱,2019年5月份左右,赵某又和其说他的孩子生病住院了,还需要找其借钱,这次给其押了一个房本,向其承诺说等他的孩子住院费报销款下来后还其钱,2019年12月的一天,赵某说他开车撞到了人,需要给对方垫付住院费和医药费,又向其借钱,向其承诺说等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下来后还其钱,2020年6月的时候,赵某说他把他的汽车给抵押了,又向其借钱,说想把车赎回来,赎回来之后把会把车卖掉并还清和其所有的欠款。

其基本都是在正定县××楼乡××村转账的,其催还过赵某还款。2019年底,其就催赵某还其的钱,赵东说他把石家庄市桥西区景祥苑小区的这一套房子卖掉还其的钱,让其再等等,一直到2021年6月份这期间其一直都在陆续的催赵某还其钱,赵某每次都是说他已经把房子卖掉了,卖房子时没有找中介,买家已经把钱打到了银行,银行一直都在资金监管,赵某在等银行把钱打到他的银行账户中,一直让其在等等,2021年6月左右,其又找赵某还其的钱,赵某让其问问有没有人买房子,他准备把他母亲的房子也卖掉来还其的钱,其找到买家了其给赵某打电话说看房子,赵某每次以各种借口不让其们看房子,比如说赵某的母亲不方便或者家中没人,为理由不让看房子,然后到了2021年8月的时候其催赵某还钱,赵某给其出示了一个转账回执单的截图,说是他卖掉的石家庄市桥西区景祥苑小区这一套房子的房款,但是现在还没有到账,让其在等等,一直到2022年6月17日其给赵某打电话,赵某手机就关机了,其就联系不上了,2022年6月22日其给赵某母亲刘某打电话询问赵某现在干什么呢,赵某现在欠了其好多钱现在联系不到赵某了,他母亲问其赵某问其借了多少钱,其说一共238000元,赵某母亲说他住院的时候就没有花过赵某一分钱,其又问卖房子的事情,赵某母亲说根本没有卖房子这回事,根本不知道,至今其都联系不上赵某,打电话有时候关机状态有时候是开机状态没人接听,发短信也不回,发微信也不回。

赵某2020年6月30日给其打了一个借条,欠条上承诺2021年7月1日前还清借款,其可以提供借条复印件。

其有时候给他打电话,有时候见一面让他还其钱,有时候通过微信催赵某还钱,每次赵某都让其再等等,每次都说肯定会还其钱。赵某把房本给其后过了1年赵某说他用一下房本他就拿走了,说用完以后还抵押给其,之后就一直没给其。房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岛绿城。其觉得房产证不是真实的,房产编号上面的坐落位置和其查出来的不是一致的。房本编号:冀(2019)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号,权利人:赵某,坐落位置:石家庄市新华区岳泰街百岛绿城,不动产单元号:130381×****×GB00×××F00××××××,面积:138.51,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89年9月16日止。

赵某总共找其借了238000元,其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其微信:×××04,昵称:Ming扬。赵某微信微信:×××31,昵称:夏天里的向日葵。其支付宝账号:1803********,昵称:扬。赵某的支付宝账号:1503********,昵称:赵某。其没有和某冬的聊天记录了,其有借给赵某所有的转账记录,其可提供复印件。其不清楚赵某有无向他人借钱,赵某从2019年2月一直到2020年6月份一直陆续的找其借钱。其给赵某转了50笔左右钱,总共大概有28.8万元左右。

赵某大概还了其1万元左右,现在还欠其27.8万元左右。2022年6月份的时候,其催赵某还其钱当时赵某约其到省二院去拿钱,赵某说他舅舅住院了,钱在赵某舅舅的车里放着,其到了以后赵某带着其在地下停车场找车,找了大概2个多小时,赵某说找不到车,其就让赵某还其钱,赵某实在是编不下去理由了,准备跑,其抓住赵某然后报警了,赵某还把他自己的手机摔了,民警把其们带到派出所做了笔录,然后赵某找她母亲要了5000元还给其了。

赵某都是微信或者支付宝还其钱,没有现金和银行卡交易。

其之前所讲的赵某找其总共借了23.8万元,后又说赵某找其借了28.8万元,因为其当时忘了还有4笔一共43140元是转到了2张银行卡里面,卡号是赵某给其提供的。赵某提供给其的银行卡赵某自称是他表弟的银行卡,后来其了解这是赵某舅舅的银行卡。

赵某给其提供的银行卡开户名:刘某,卡号:6259********,2019年9月23日其往这张银行卡里面转了1笔,转了11105元;开户名:刘某,卡号:6259********;2019年9月24日其往这张银行卡里面转了3笔,分别是11000元,11000元,10000元。

其转账的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开户人:宋某,卡号:6217********。

其2022年6月份其从微信小程序有个冀石办小程序里面有一个不动产查询其在那里面输入赵某给其提供的房产本上面的编号,然后点击查询,显示查询出来的编号坐落位置和某冬给其的房本的坐落位置不一样,其才知道这是假的房产本。

其在2022年7月份去过房产证地址上的小区,当时其敲门没有人,其问邻居也不清楚。

赵某抵押假房产在2022年5月份左右,赵某说他用房本有事,用完之后还拿过来就找其拿走了假房产本,之后就一直没给其。其不清楚赵某如何制作假房本的。

赵某2020年6月30日给其打了一个借条,欠条上承诺2021年7月1日前还清借款,之后就没有给其打过欠条。欠条上标注了欠其本金23.8万元,当时其没有算着往银行卡里面转账的43140元也没有算赵某还过其的钱。

赵某每次都是买他房子的人出差了、看病等理由推迟还款。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面查到赵某在2009年被灵寿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为失信人员,2020年被恢复执行了。

被害人宋某2023年3月9日陈述:赵某是在2020年夏天给的其房本,其借给赵某钱后,赵某也不还其,其就找赵某要钱,一开始的时候赵某说他名下有一辆大众帕萨特,说要把这辆车抵押给其,其给赵某要车,赵某又以朋友开走、车钥匙没在手里为由拒绝其。再后来的时候赵某跟其说他在石家庄××房子,可以将这套房子的房本抵押在其这,然后给了其房产证,后来的时候家里面知道了其借给赵某钱,让其把钱要回来,当时赵某也没钱,其和同事耿某带着赵某还有赵某给其的房产证其们三个人一起到其家里面跟其父母说了说赵某借其钱的事情。大概在2022年6月份的时候,赵某找到其跟其说他要用房产证,然后其就给了他,大概放了2年多时间。赵某总共借了其一共是28.8万元,赵某借其钱后2020年5月还了其2000元;2020年12月还了1000元;2021年3月还了其2000元;2021年4月还了其1000元;2021年5月还了其800元;2022年6月份还了其4998元。一共是还了其11798元,除了赵某还其钱外,还有27.62万元没有还给其。还其钱的时候有支付宝还有银行卡转账,其有转账记录可以提供。(以上有书证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合算赵某诈骗数额为276202元)

赵某跟其说他景祥苑的房子卖了,房款一直没有打给他,在2021年6月份的时候其一直等不到赵某还钱,然后其就让赵某给其写了一张欠条,欠条落款是2020年6月。因为其最后借给赵某钱的时候是2020年6月份,这个欠条又是后补的,其就将日期写在了最后借给赵某钱的日期了。

赵某当时建了一个群聊,群聊中里面有其、赵某、还有一个微信昵称叫“XXX”的人,赵某说这个人是他的母亲,后来的时候其把其妈妈也拉入了群里。其感觉“XXX”不是赵某母亲,因为其在群里中约见赵某的妈妈。这个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其。其给这个人在群里中打语音电话从来没有接通过。其怀疑这个人不是赵某妈妈。其可以提供群聊的聊天记录。2022年6月11日赵某约其去石家庄市省二院拿钱,其去了之后赵某带着其转了2个多小时也没有给其钱,然后其就报警了,在民警的协商下赵某还了其4998元。隔了1天赵某从其手里将房本要走了,在2022年6月14日其就联系不上赵某,打电话关机,微信也不回。

赵某给其发过他家孩子住院的票据,图片不清晰,其也没有仔细看,其可以将截图提供。

其想说明一下赵某对其实施诈骗数额问题,其主张的数额是202371.9元。现在其主张的数额是其重新把其与赵某之间经济往来的账目梳理过之后得出的。通过梳理账单,其向赵某转账100元以下的金额其不主张了,因为在其与赵某当同事期间,有的时候其给赵某转一些日常生活的例如烟钱、饭钱等等这些小额转账,其都不主张了;另外其和某冬也一起使用pos机倒过钱,赵某有一个pos机,赵某用他的pos机从其这刷出来钱以后,有的是当天就转回给其,有的是等几天再给其转回来,通过这种操作可以延长赵某还银行钱的周期,通常能延长一个月的还款时间,这些赵某用pos倒出钱来很快还给其的数额其也都不主张了。

因为时间跨度比较久了,加之其给赵某转账的笔数也比较多,其现在主张的金额就是202371.9元了,以这个金额为准。

其想向公安机关再提供一下其与赵某转账的清单,支付宝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微信是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还有就是以下几笔转账在其现在提交的支付宝转账清单里没有,是因为其给误删除了,这几笔其还保留着以前转账的截图,其一并向你们提供。这两份转账记录加上截图上的转账金额就能够体现其主张的金额。转账截图的具体情况如下:2019年10月11日16时9分,其通过支付宝向赵某尾号为××××的建行卡转账6500元;2019年10月11日21时49分,其通过支付宝向赵某尾号为××××的建行卡转账1000元;2019年10月23日16时49分,其通过支付宝向赵某尾号为××××的建行卡转账6300元;2019年10月23日16时57分,其通过支付宝向赵某尾号为××××的建行卡转账1400元;2019年10月23日20时6分,其通过支付宝向赵某尾号为××××的建行卡转账10000元。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U盘一个:内含两段录音,一段为宋某父母和某冬的录音,主要证实2022年7月1日赵某与宋某父母的通话录音,赵某称孩子小肠坏死借钱医治,会卖房子还钱。一段为赵某与宋某的通话录音,证实赵某没有还宋某钱。附录音整理文字版。

(2)被害人夏某,于2023年2月9日陈述:三年前在一个王者荣耀群里认识的赵某,她当时在群里说自己开着一辆宝马汽车,自己是个空姐,时常会发一些去酒吧喝酒的视频,三个月后退的群。其跟她关系一般,也很久没有联系了。她和一个群里叫七七的人关系挺好,其跟七七关系也挺好。一开始借钱她说自己在石家庄隔离了,买吃的喝的,日用品。交电话费,坐车路费,后来借钱交取暖费,买药,打针输液。2022年10月28日,她说自己坐飞机已经到达哈尔滨了,而且已经在开始上班了,她说自己在哈尔滨道里区,太平机场春秋航空上班,是乘务长,主要飞京津冀,东三省。宿舍一共三个人。她说自己是党员,研究生毕业,她也明确说明自己是女的,独生女,会买一些护垫,卫生巾。称自己每年都会去广州、香港免税店买一些套侈品,还说自己的母亲是某某的主任,她一直以发烧,肺炎要买药,喝中药等借口借钱,后来因为转账失败提示,开始有所怀疑也通过跟她视频、语音方式核实,但是她都以各种理由回避,后来加了一个微信叫聂永胜的,但是转账也会失败。后来她发了一个大夫的支付宝收款码付款,期间她一直借钱,一直说还钱。开始的时候说自己是党员,因为在国金上班,手机不能绑定银行卡上,后来才说要去银行进行银行卡绑定,也是因各种核酸检测,感冒,发烧理由说没办法去银行。还会时常说一些各种细节,证明自己有钱,不是不还钱,后来接到警方电话,细看一下,真是细思极恐,就感觉她手机费没多久就会停机,其自己50块钱都能用一个月,能去医院,怎么就不能去银行。拿中药,她手里有现金,送药的会忘记收钱,反手跟其借钱,让微信支付。其现在认为赵某肯定是个惯犯,而且这不是简简单单的借钱,已经构成诈骗了,希望警方能早日破案,追回公民财产损失。

下面是借钱时间和金额:10月02日,借了100元,用来点外卖,她说后天还,后面又找各种理由一点点的借了很多次,10月09日又借了30元,10月12日又借了30元10月16日借了40元10月2借了40元,10月22日借了60元,10月24日借了100元10月24日借了86元10月25日上午借了100元,中午借了50元,10月28日借了150元10月30日借了100元,11月3日借了100元,11月5日借了100元11月7日借了200元,11月8日借了200元,11月13日借了300元11月15日借了200元11月16日借了100元,11月18日借了200元,11月19日借了300元,11月21日借了100元,11月22日借了300元,11月23日借了200元,11月25日借了200元,11月26日借了200元,11月27日借了100元,11月28日借了300元11月30日借了100元12月1日借100元12月3100元12月4日借了200元,12月5日借了400元,12月7日借了500元12月9日借了500元,12月12日借了32元,12月16日借了150元12月18日了6元,12月22日借了12元,2023年1月27日借了12元,中间还有向他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转了6笔,每笔200元,合计1200元,支付宝和微信一起一共是7985元。

对方都是以看病,买吃的,买药,买日用品,各种理由找其借钱,其与赵某没有见过面。赵某也没有还过其钱,一共向其借款7985元。其以微信转账、支付宝扫码和转账。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赵某2023年1月28日两次、29日、3月7日供述:2018年左右,当时其和宋某都在石家庄市某某酒店打工,其是电工,宋某是前台,其俩当时关系很好,到了2019年初的时候,其的信用卡逾期了,因为手头紧,其就找宋某借钱,其第一次跟他说的是倒信用卡,其就这样倒了几次信用卡后,其发现当时其根本就还不了宋某钱,其就编了一个理由,跟宋某说其母亲生病了,需要用钱,短期之内是没法还给他的,后来其就一直拖着没有还给他,因为后来其的借了一些网贷,其手里还需要钱,其就接着以孩子生病为由、个人撞车、母亲生病为由,陆续从宋某手里借钱,这些理由都是其编造的,其跟宋某说等其卖了家里房子就把钱还给他,其实其就没有房子,其就以这种理由骗宋某把钱继续借给其,一直持续到2020下半年的时候,其已经陆续从宋某手里以各种理由骗取了他20笔左右,累计大概有23.8万元,到了2020年宋某就辞职了,后期宋某一直再找其,让其还他钱,但是当时其从宋某手里骗来的钱都已经挥霍或者还网贷了,没钱还给宋某,其就小额还着宋某钱,一直稳着他。

其就以母亲生病、孩子生病、个人车祸等理由从宋某手里拿钱。这些理由都不是事实,都是其编造的谎言。

因为宋某对其很信任,当时其们关系好,其认为如果以父母生病、孩子生病、出车祸等这些理由,就能骗取宋某的信任,他就能把钱给其。

宋某都是一般都是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给其钱,也有一部分银行卡,但是没有现金转账。每次转账一般都是3000元、5000元不等,还有大额的,具体数额以转账记录为准,总共有23.8万元左右。

其给了宋某现金,有一次5000元,有一次3000元,剩下的都是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总共给了宋某2万元左右,还差他21万元左右。其现在没有工作,过了春节准备找工作,慢慢挣钱还。其从宋某处骗取的这些钱用于个人挥霍或者还网贷。后来宋某一直让其还他钱,其当时认识了一个人,这个人是从网上认识的,叫张超,说是石家庄人,张超说自己信誉有问题收不了钱,收款后有可能会被银行冻结,其当时也缺钱,张超答应说让其给他接收钱,就可以给其好处费,其当时还主动请他吃饭,想挣好处费,张超给其发了一个转账收款的截图,其收了之后,其就跟宋某说,其正在收钱,等其挣了钱就可以还给他,但是最后其也没有收到这笔95万元的转账;后来其实在没有办法,其就想了一个办法,其就从淘宝网上搜索图片设计之类的网店,然后加了对方一个微信,应该是2021年底或者2022年初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就让淘宝客服给其做一个假的房产本,其把地址和其的名字发给了他,让他做一个河北石家庄市区的房产本,他做好了之后给其邮寄到了某某酒店,然后给对方转了400、500元的好处费,然后其就把对方微信删除了,其就拿着这个假的房产本给了宋某,其跟他说,让他先拿着这个房本,这是其自己的房子,其正在找中介卖房子,等把房子卖了就把钱还给他,期间宋某想去看这套房子,其就以正在装修或者家里没人推脱,怕他发现时假的,后来过了一段时间,其就跟宋某说其要用房产本,就从宋某手里把房本拿走了,后来宋某再找其要,其就每次给宋某转点钱,到了2022年6、7月份的时候其就不跟宋某联系了,后来其还接到了刑警队发的短信,其因为没有钱,所以其也没有回信息。

其想用这个假的房产本拖着宋某,他就不会急着找其了。假房产本信息地址是:石家庄新华区××,户主是其自己赵某,其把这些信息发给对方,他给其制作的,制作好之后又邮寄到了其工作的某某酒店。

当时其在淘宝网搜索的图片制作的假房本,然后加的对方微信,交易完成后,对方提出互相删除好友,然后其现在没有对方微信,其印象中给对方转了400、500元好处费。

被告人赵某于2023年1月28日供述称:其两个微信号,一个是×××31,昵称是夏天里的向日葵,另一个是微信分身的,账号是×××08,昵称是×××。这两个微信号都是其在用,但是这个×××的微信号是个女性。其想用×××这个号骗取他人红包。

其用×××这个微信骗取了两个人的红包,一个人叫夏,微信号×××44,这个人是沧州的,一般情况下是个男的,有时候他媳妇也聊,另一个是王者,小伟,昵称云烟,微信号:×××0.这个人是男的,他是东北人,这两个微信上的人叫什么其都不知道。

夏应该知道其的性别,因为其们视频过,但是这个王者。小伟不知道其是男的。其都以买外卖、买烟、身体不舒服、买药为由让对方给其转账。其伪装了自己的身份,把自己包装成一个白富美,经常给对方发一些假视频、假图片,让对方人为其有钱,最终骗取对方的微信红包。

其骗了小伟四五百元,骗了夏3000多元,具体得看转账记录。因为其沉迷于游戏,基本上骗来红包都在网吧消费了。

被告人赵某2023年4月26日供述:百岛绿城这个伪造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是其在2021年通过淘宝购买的,对方要求其加他的微信,在微信上进行交易,交易结束后其们就互相删除了对方的微信,其当时通过扫对方微信的付款二维码支付了450元,其支付时所使用的微信是其名下昵称为“夏天里的向日葵”。

2023年5月19日供述:其借了宋某好多次钱,但是其都还着呢,有借款和还款记录,去年7月份是因为宋某和他母亲让其把工作丢了,其才还不上钱了。

其称借了宋某大概有四五十万,具体看流水。

其以孩子生病为由、个人撞车、母亲生病、周某,陆续从宋某手里借钱。这些事都是假的,只用过一次,用的多了人家会去看。宋某都是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也有一部分银行卡,但是没有现金。每次转账给其一般都是3000元、5000元不等,还有大额的,具体数额以转账记录为准。

其将借来的钱用于还其的债务。有一些是网贷,还有一些是别的债务。还有一小部分用于其自己的开销。

其给宋某的房本是其从淘宝上找人做的,其是用来骗其妈用的,其没有要用这个房本骗宋某,宋某知道这个房本用不了,宋某在明知这个房本不能用的情况下,让其给他打了一个八万的欠条,他拿着欠条和房本去骗的他父亲。

90多万的转账是别人骗其的,用其的银行卡过一下流水给其5万的好处费,最后没有用其的银行卡。市二院的收据其不记得了。别人发给其转账凭证,其就转给宋某其想着从别人那拿了钱就能还宋某了。

宋某催其还款的时候其说过卖房子,房子位于石家庄市××路××小区,房子在其母亲名下,宋某找的人评估价格太低,所以就没有卖。其和宋某、以及微信名×××有一个微信群聊,建群的目的其骗宋某说×××是其母亲。因为宋某一直要求找其母亲,其就想以其妈的身份口气和他说话,目的就是为了拖着慢慢还。

其还了宋某三四十万,通过微信、支付宝、工行和建设银行卡,还有两笔现金,一笔5000元,一笔3000元。

其认可2020年5月还了2000元;2020年12月还了1000元;2021年3月还了2000元;2021年4月还了1000元;2021年5月还了800元;2022年6月份还了4998元,还有其他还的钱,需要看流水。宋某母亲在医院报警后跟民警说其欠他30多万,跟其母亲也说其欠他30多万。

XXX微信号是其后来买来的,大概是2021年下半年一直是其在使用,有时候游戏里的好友也使用,具体其说不上来。因为其要买游戏号就得把微信号一块买了。

其XXX的微信号借过其一个朋友的,叫夏夏。不知道真名叫什么。其曾经委托他帮其卖号认识的,借了他三千多左右,因为其有个王者荣耀的账号押在他那,他就放心的把钱借给其了。当时没有钱了,生病等什么的理由借钱,他一般给其钱都是二三百。其和夏夏在游戏上打过语音,其借了夏夏的钱平时吃饭卖烟用了,没有还过夏夏的钱。其让夏夏用了一个游戏号,是苹果端,夏夏认为这个号值钱,所以才借给其钱。其只在游戏上找夏夏借钱,在微信上直接跟他说用多少钱,他就给其转账了。其不认罪认罚。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对被告人赵某的手机进行检查(附聊天记录截图),聊天内容可以和被害人陈述相印证。

检查照片说明:赵某使用的微信1(账号:×××31)、微信2(账号:×××08)附交易明细,主要证实了涉案金额的转账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诈骗他人,数额巨大,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宋某人民币185791.91元,夏某人民币7898元。三、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上诉人赵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其用工商银行卡向宋某多次转账,一审判决认定赵某诈骗宋某185791.91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赵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提请法庭对被告人赵某工商银行卡的流水进行审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2、赵某具有初犯、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赵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赵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有原审期间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根据其与被害人宋某的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结合银行卡转账记录以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认定的诈骗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准确。原审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邸 亮

审判员 颜建欣

审判员 杨义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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