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刑更1078号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鄂0583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退赔9200191.5元。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33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于2023年11月29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林某金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11日在江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冲出庭履行职务,江北监狱民警刘为尧、刘怡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林某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林某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三个月。
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林某金符合可以减刑条件,建议减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期内共获得四个表扬,缴纳罚金人民币15万元,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将其名下房屋征收部分补偿款退赔给被害人,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江北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执行裁定书等。
本院认为,罪犯林某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某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33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荆州
审 判 员 刘军平
审 判 员 张继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文琦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