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3)湘07刑更2254号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7   阅读: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刑更2254号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湘070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熊某对各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被告人熊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湘07刑终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9日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服刑期至2033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23年11月6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熊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5次。该犯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计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收入收据、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熊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熊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2032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海燕

审 判 员 李亚敏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熊梦涵

书 记 员 何 文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