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刑更2249号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某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贾某崇与同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款人民币68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服刑期至2024年3月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23年11月6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贾某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至2023年6月共获表扬4次。该犯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计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收入收据、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贾某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贾某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某崇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海燕
审 判 员 李亚敏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熊梦涵
书 记 员 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