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4刑终726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一案,2023年9月6日做出(2023)冀0430刑初14号刑事判决,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构成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23)冀0430刑初1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钊
审判员 夏魁利
审判员 武 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