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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湘07刑更2173号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7   阅读: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刑更2173号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湘082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给各被害人共计2072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27年8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23年1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杨某自2020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至2023年6月底,共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杨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卜玉平

审 判 员 戴小军

审 判 员 李亚敏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中一

书 记 员 何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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