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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冀01刑更2034号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7   阅读: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1刑更2034号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冀0123刑初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34年6月20日止);赃款372678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周述姜某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冀01刑终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23年1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周某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罪犯周某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该案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经审理查明,原生效判决认定: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周述姜某同他人在正定县**楼、正定县北关村等地租用办公地点,雇佣话务员以推荐股票信息为由诈骗被害人财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周某姜于2020年9月16日被交付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周某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在改造汇报书中表示其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并表示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该犯通过计分考核,经执行机关按程序审批,于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共计获得考核表扬5次,2021年度狱改造积极分子。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已执行123000元,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该犯有财产可供执行。狱内月均消费274.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提请罪犯减刑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服刑罪犯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计分明细表、执行法院复函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考核表扬5次,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已履行部分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检察机关亦同意,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罪犯周某姜犯罪的事实、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33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赵宗辉

审判员 张瑞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尚优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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