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3)鄂10刑更1135号诈骗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8   阅读: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刑更1135号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鄂2802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7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鄂28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4年11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于2023年11月29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周某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期内共获得三个表扬,缴纳罚金人民币1.5万元,退缴违法所得1.7万元。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江北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等。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4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荆州

审 判 员 许红卫

审 判 员 刘军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文琦

书 记 员 李 丹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