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刑更591号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晋012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以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81000元,罚金已履行6000元,退赔未履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于2023年1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运城市董村检察院代表韩卫国、院正平,永济监狱代表王翔、张帅哲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3次,余295分。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检察机关就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王某的减刑发表如下意见:1.证据真实有效,庭审程序合法;2.符合减刑条件;3.提请减刑程序符合规定。综上,同意永济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3次,余295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同队罪犯王云飞、邵明出庭予以作证,证明其在监狱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学习。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的财产性判刑履行比例较低,且系累犯。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监区表现、财产性判项的履行、认罪悔罪态度、是否累犯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亚丽
审 判 员 李泽斌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裴 璐
书 记 员 贾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