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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京0105刑初1922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8   阅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刑初192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2]1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重阳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莹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重阳及其辩护人蔡庆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至2021年8月间,被告人季重阳在天津虚构某人力公司李思诗,通过微信、邮箱以帮助介绍某国际影城工作,需要缴纳社保金、保险,帮助公司垫付购买设备基金、旅游换外币经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关某(女,45岁,北京市人)在北京市朝阳某居某号院某楼某单元某号家中等地向季重阳转账人民币60余万元,上述钱款均用于日常开销。

被告人季重阳于2022年8月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家属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季重阳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季重阳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季重阳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且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已经获取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21年8月间,被告人季重阳在天津虚构某人力公司李思诗的身份,通过微信、邮箱以帮助被害人关某(女,45岁,北京市人)介绍某国际影城工作编造需要缴纳社保金、保险,帮助公司垫付购买设备基金、旅游换外币经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居某号院某楼某单元某号家中等地向被告人季重阳转账人民币60余万元,上述钱款均被用于被告人季重阳日常开销。

被告人季重阳后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时扣押被告人季重阳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季重阳家属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重阳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关某陈述,被害人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北京某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重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重阳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季重阳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全额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但对被告人季重阳减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案手机一部系犯罪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重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32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即行缴纳)。

二、扣押在案之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杨

人民陪审员  刘淑霞

人民陪审员  邢海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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