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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7刑初14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8   阅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刑初1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以(2022)沪0107刑初144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朱某、胡某、龚某、何某1、何某3、龙某犯诈骗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现因中止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陈 肸

人民陪审员 浦 艳

人民陪审员 李小年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谷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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