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刑初1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以(2022)沪0107刑初144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朱某、胡某、龚某、何某1、何某3、龙某犯诈骗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现因中止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陈 肸
人民陪审员 浦 艳
人民陪审员 李小年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谷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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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7刑初14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8 阅读: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刑初1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以(2022)沪0107刑初144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朱某、胡某、龚某、何某1、何某3、龙某犯诈骗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现因中止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陈 肸 人民陪审员 浦 艳 人民陪审员 李小年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谷 月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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