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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辽1421刑初180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8   阅读:

绥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421刑初180号

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2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桂杰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琪、黄嘉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桂杰及其辩护人朱智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至6月,被告人赵桂杰以需要在河北省干工程为由,与孙某签订脚手架租赁合同,后多次将从孙某处取得的脚手架及配件变卖牟利。经认定,被骗的脚手架及配件总价值为35652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桂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干工程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桂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桂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赵桂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赵桂杰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偶犯、初犯,被告人前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租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被害人损失,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6月,被告人赵桂杰以需要在河北省干工程为由,与孙某签订脚手架租赁合同,后多次将从孙某处取得的脚手架及配件变卖牟利。经认定,被骗的脚手架及配件总价值为356523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桂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孙某的陈述2021年4月16日,在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东戴河新区管委会院子里,经过谷维才介绍,我和赵桂杰商谈脚手架租赁的事情。当时我们经过商定,我以每月15000元的价格,将脚手架等所有配件租赁给赵桂杰使用,同时我们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且都在上面签了字。从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赵桂杰共分十次将脚手架配件取走。赵桂杰将这些脚手架用在河北省唐山市,具体什么地方我不知道。赵桂杰告诉说他用这些脚手架配件用于在施工的工地上搭建脚手架了。我出租给赵桂杰的脚手架包括钢管32814米,扣件4290个。侯坐哲是我丈夫,赵桂杰是我和签订的租赁合同,这次租赁的交易也一直都是我出面联系的。我的这些脚手架大概是2020年左右,在河北省唐山市购买的,购买时没有发票,总价值七十五万元。我和赵桂杰之间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写明了赵桂杰的付款方式,付款方式是赵桂杰每月按照取走的货物的数量向我支付租金。起初,赵桂杰是按时支付租金,后来赵桂杰总是拖欠,我就通过电话催赵桂杰,直到2021年11月份,赵桂杰支付给我10000元钱,从此之后,我就再也没有收到过赵桂杰的租金。赵桂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我支付的租金,微信转账记录我都保存了,我共计收到过50000元左右租金。截止今天,赵桂杰欠我12000元左右租金。是2021年11月份,有一个人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我脚手架被赵桂杰私自卖掉了。我不认识跟我通电话的这个人,手机号码我找不到了,被其他通话记录覆盖了,这个人说脚手架是被赵桂杰卖掉的,卖给河北省唐山市了,具体卖给谁了,他没说。

我现在才来报警,是因为当时我认为有人在恶搞。后来,我跟赵桂杰问起脚手架租金的事,赵桂杰一直拖欠不给,我让赵桂杰把脚手架还给我,赵桂杰也拿不出来,我就开始怀疑脚手架被赵桂杰卖掉了。我没去河北唐山赵桂杰所在工地实地考察过我的脚手架配件是否被人卖掉。

2、被告人赵桂杰的供述与辩解2021年4月份左右,我自己干点买卖需要用脚手架和配件,通过谷维才的介绍在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管委会院里和侯喆手中租赁的脚手架和配件。当时我用小箱货拉了一共10车左右,一个月租金差不多7500元,从侯喆手中租的这些脚手架我支付了4、5个月的租金,后来因为疫情的缘故就没干活,支付不起租金了。这些脚手架和配件我给卖了,卖到了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船厂那块了。我一共卖了200000元左右。

我分三四次卖的,具体每次卖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是用微信支付的。我去年和他一起做买卖,好像是姓郑。我有对方的联系方式。还有一个姓杨,是山海关人。我是2021年5、6月份把脚手架和配件卖给这两个人的。都是我开小箱货送去的,拉了7、8车左右。

郑姓男子和杨姓男子不是一起购买的,我卖他俩的时间中间相差一个月左右。因为我去年建的废品站周转不开了,我想着先卖点我拿着钱周转周转。我把脚手架和配件都给卖了。

对方是按照吨收购的,每次卖的价格不等,有3300元一吨,有3270元一吨。

我没有和对方提前说明这些东西不是我的。姓郑的在我电话通讯录里存的是秦皇岛,手机号是:130××××****。姓杨的是在我手机里存的是小杨,手机号是:×××64。姓郑的人现在在秦皇岛市五里台住。在五里台开了一个清洗铁的小厂子,在一个村里。小杨是在山海关住,具体在哪住我不知道,但是我去过小杨开的废品站。

我运输脚手架和配件的车是我的车,是一个蓝色半截货车,但我买的时候是二手车,不能过户,车还是原车主的名字,车牌号我记不住了。因为我欠别人钱,让别人给开走了。在我不给侯喆支付租金之后,侯喆问过我东西在哪,大约问过我10多次。我一直都和侯喆说,在唐山干活拉不回来。

我从侯喆手中把脚手架和配件租赁过来没有想私下卖钱,我没有这个想法。我从侯喆手中把脚手架和配件租赁过来的时候是按照每米每天3厘5元租赁的,配件是按照每个每天3毛5元租赁的。我一共租赁脚手架多少米、配件总数我记不住了。

3、证人李春阳的证言我在山海关孟姜镇开了一个废品收购站。我认识赵桂杰,他来我废品收购站卖过东西,之前我俩还加过微信,但是现在没有微信好友了。他自称是收破烂的,倒腾拆迁废品的,岁数40左右,身高160公分左右。赵桂杰是2021年5、6月的时候到我这里卖的东西,有废铁,有架子管,来过3、4次,他自己来的。他卖给我的有铁质彩钢瓦、铁质方管、铁质圆管,还有少量铁质脚手架铁扣。他一共卖了3、4车的样子,具体数量想不起来了,都是按照当时贴的价格收购的,2700-2900元的价格收购的。我不知道这些东西的来源,也没问赵桂杰,他也没说这些东西的来源。他是开着一辆双排小货车拉过来的,卖了大概20000元左右。他叫我“杨哥”,因为我俩有微信,我微信名叫“春阳很努力”,平时认识我的人都叫我“阳哥”,他就可能认为我姓杨了。我的联系方式是×××64,我给赵桂杰留的就是这个号。赵桂杰卖给我的东西是收完一个月之后就和我收的其他铁混在一起卖钢厂了,具体卖哪一家,我也说不清楚。我对外卖是在收购价的基础上,我能挣700元左右。赵桂杰来我这买废铁的事没有别的人知道。

赵桂杰卖给我的东西有废铁还有管子,架子管,大概一共卖过4、5车,一车平均4吨左右,一吨我给他2800吨,收废品价格收的,微信转账2笔,一笔9000元,还有一笔7255元。银行卡转账2笔,具体数额记不清了,有没有给他现金想不起来了,但是总数应该是60000左右,因为时间太长记不清了。

4、证人李某的证言我和赵桂杰是夫妻关系。赵桂杰从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东戴河管委会后院孙某(侯喆妻子)处租赁东西的事情我知道,我跟他一起去拉过几次。赵桂杰一共从孙某处租赁过几次东西,具体次数我不清楚,因为我不是每次都跟着去,我具体去几次我想不起来了。

赵桂杰从孙某处租赁的是手脚架的管子和手脚架管子的卡扣。管子有6米的,4米的,3米的,1米的,具体数量我不知道。我跟赵桂杰一起去租赁站租东西的时候我签过字。赵桂杰把租赁过来的这些东西都拉到了我们家开的废品收购站里了。我不清楚这些东西是否投入使用,我平时在家带孩子,接到拆迁活的时候我带着工人到现场干活。

我没见过赵桂杰将租赁来的这些东西投入其他地方使用,我们家在建造废品收购站的时候没有使用租赁的这些手脚架管子及卡扣。我不清楚赵桂杰租赁的这些东西是什么时间被拉走的,是分批次拉走的。我问过赵桂杰这些租赁来的东西都拉什么地方了,赵桂杰说拉唐山干活去了。我没有参与赵桂杰将这些东西拉走运送,具体拉什么地方了我不知道。赵桂杰租赁这些东西的时候是如何跟租赁站说的我也不知道,都是赵桂杰沟通这些事情。

我们家经济条件一直不好,一直在外面租房子,我负责照顾孩子和家里的一些日常开销,有时候我找赵桂杰要钱维持家用,赵桂杰没有,就让我从商店赊点。我和赵桂杰在黑龙江老家是农民,靠种地生活,2014年左右,我们去山海关船厂给人打零工,打了3年左右,我俩就开始干拆迁的活,也干了3、4年,2021年赵桂杰就张罗开废品收购站。

我没讲过他干搭架子的活,他平时干的比较大的活就是拆迁,拆迁用不上手脚架。

5、证人郑京利的证言我在山海关区老啤酒厂后面开了一个废品收购站。我认识赵桂杰,他也是收废品的,通过朋友认识的,认识有3年左右了。我给他的手机号是130××××****。他是2021年5、6月的时候卖给我架子管的,都是铁质的,长短不一,有6米的,有4米的,2米的,还有少部分卡扣,都是空心管,直径一寸半,都是旧管。这些管我问赵桂杰了,他说他在工地干活,工地没钱给他,然后就把这些管子给他了,用来顶工钱。我是以半成品的价格收购的,一吨大概300元,正常废品的价格是2500元左右。赵桂杰一共卖给我5车,赵桂杰拉过来有4车,我去他的废品站捡过1车,这5车一共有25吨左右,我给赵桂杰7-8吨左右,具体数字记不清了。我俩还有其他经济来往,他还向我借过钱,还借很多次。管子这些东西到手没多久,我就卖出去了,卖谁想不起来了。赵桂杰用一辆双排小货车拉的这些东西,都是赵桂杰负责和我对接收钱。我的微信号×××64,昵称是顶顶。我向赵桂杰支付货款,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

6、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网络重点人信息采集表、违法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赵桂杰,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户籍地址黑龙江省拜泉县××镇××村××组。无前科劣迹。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建筑周转器材租赁合同1份、鹏达租赁产品提货单10份、转账记录、指认现场照片2张证明赵桂杰与孙某于2021.4.16在电厂,签订建筑周转器材租赁合同;提货单载明提钢管、十字口、接扣;犯罪嫌疑人赵桂杰与郑京利的转账记录5张,收款10万元,犯罪嫌疑人赵桂杰与李春阳的转账记录1张,收款16255元;2022.7.2犯罪嫌疑人赵桂杰指认其出售租赁的钢管等物品的废品收购站的现场图片。

8、价格认定书(1)151号认定文书,脚手架及十字扣合计33264元。(2)152号认定文书,手脚架及十字扣合计40600元。(3)153号认定文书,脚手架及十字扣合计57611元。(4)154号认定文书,脚手架及十字扣合计13779元。(5)155号认定文书,脚手架及十字扣合计28693元。(6)156号认定文书,脚手架及十字扣合计85793元。(7)157号认定文书,脚手架合计10078元。(8)158号认定文书,脚手架及十字扣合计19379元。(9)159号认定文书,脚手架合计31212元。(10)160号认定文书,脚手架及十字扣合计36114元。合计:35652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桂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桂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从轻处罚,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桂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日起至2027年7月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桂杰赔偿被害人孙某人民币356523元。(未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李云涛

人民陪审员  刘 冰

人民陪审员  安 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何 翔

书 记 员  田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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