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3)桂0722刑初13号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8   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0722刑初1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22]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国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世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国、被害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易某国通过微信冒充女性分别与被害人张某、高某谈男女朋友后,再以家人生病等各种虚假理由,骗取张某、高某的微信转账合计122564.2元(人民币,下同)。

2022年7月4日,被告人易某国被ⅩⅩ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易某国到案后,退了100000元给张某,退了5000元给高某。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指控,被告人易某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易某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份至2022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易某国通过微信冒充女性分别与被害人张某、高某谈男女朋友后,再以日常消费需要、家人生病等各种虚假理由,骗取了张某114602.2元,骗取了高某7962元。

2022年7月4日,被告人易某国被ⅩⅩ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易某国到案后,向被害人张某退赔了100000元,向被害人高某退赔了5000元。2023年1月12日,被告人易某国向被害人张某退赔了14602.2元,向被害人高某退赔了2962元。

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易某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如在审理阶段具有全部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庭审时仍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且被告人无异议的手机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害人张某、高某的陈述;被告人易某国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相片;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国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国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易某国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黎 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毓滢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