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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0683刑初593号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9   阅读: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83刑初593号

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刑诉〔2022〕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太蒙犯贷款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丽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太蒙及辩护人孙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张某(已判刑)指使李某(另案处理)以谈对象的名义引诱被告人李太蒙加盟“江苏槽坊好梦源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代理,收取李太蒙加盟费人民币6000元,后又鼓动李太蒙缴纳12000元晋升主管。因李太蒙无钱缴纳,张某通过杨某与刘旭日(已判刑)取得联系,刘旭日又联系曲鹏(另案处理)、韩汶佳(已判刑)夫妇,以上人员经预谋,采取由李太蒙低首付贷款购车后将车辆出售、不偿付贷款的方式诈骗贷款。

1.2020年5月23日至26日,被告人李太蒙同张某、刘旭日到莱州,与曲鹏、韩汶佳夫妇会合,由曲鹏、韩汶佳夫妇垫付首付款、保险等费用,李太蒙从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8.4万元,在莱州康顺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福特店购买福特福睿斯轿车一辆;从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9.7万元,在莱州市千湖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日产店购买日产轩逸轿车一辆。后由曲鹏、李太蒙将两辆车低价售出,李太蒙与刘旭日、韩汶佳、曲鹏等瓜分售车款。李太蒙从中获利1万元,后被张某以缴纳晋升主管费用为由全部骗取。

2.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李太蒙与刘旭日预谋后,由刘旭日垫付资金,李太蒙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贷款人民币8.2万元,在山东省海阳市××市场广顺二手车行购买别克君越轿车一辆。后该车被刘旭日以5万元出售给沙海威。李太蒙分得1万元后,向张某缴纳晋升主管费用余款2000元。现刘旭日、韩汶佳已分别缴纳退赔款22.2万元、4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太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低首付贷款购车后将车辆出售、不偿付贷款的方式,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太蒙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当庭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太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对公诉机关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太蒙向派出所报案,接受派出所讯问,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张某(已判刑)唆使李某(另案处理)引诱被告人李太蒙加盟“江苏槽坊好梦源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代理,收取李太蒙加盟费6000元,后又鼓动李太蒙缴纳12000元晋升主管。李太蒙无钱交纳,张某通过杨某与刘旭日(已判刑)取得联系,刘旭日又联系曲鹏(另案处理)、韩汶佳(已判刑)夫妇,上述人员预谋由李太蒙低首付贷款购车后将车辆出售、不偿付贷款的方式诈骗贷款。

2020年5月23日至26日,张某、刘旭日、李太蒙到莱州与曲鹏、韩汶佳夫妇会合,由曲鹏、韩汶佳夫妇垫付首付款、保险等费用,李太蒙从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8.4万元,在莱州康顺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福特店购买福特福睿斯轿车一辆;从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9.7万元,在莱州市千湖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日产店购买日产轩逸轿车一辆。后由曲鹏、李太蒙将两辆车低价售出,李太蒙与刘旭日、韩汶佳、曲鹏等瓜分售车款。李太蒙分得1万元被张某以缴纳晋升主管费用为由骗取。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李太蒙与刘旭日预谋后,由刘旭日垫付资金,李太蒙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贷款8.2万元,在山东省海阳市××市场广顺二手车行购买别克君越轿车一辆,由刘旭日以5万元出售给沙海威。李太蒙分得1万元,后向张某交纳晋升主管费用余款2000元。

破案后,莱州市XX局扣押杨某1000元,后刘旭日、韩汶佳分别缴纳退赔款22.2万元、4万元。审理中,被告人李太蒙退缴赃款8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同案犯刘旭日、张某、韩汶佳等人的供述、同案人曲鹏的供述、证人李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车辆贷款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太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低首付贷款购车后将车辆出售、不偿付贷款的方式,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孙慧关于被告人李太蒙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太蒙因金融机构向其追还贷款,于2020年8月7日、14日分别向莱州市XX局、海阳市XX局报案称被刘旭日骗了,其报案的目的在于追究刘旭日的责任,且其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伙同他人骗取贷款的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孙慧关于被告人李太蒙系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被告人李太蒙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太蒙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太蒙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太蒙违法所得8000元,上缴国库(已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黄欣平

人民陪审员  毛开梅

人民陪审员  孙欣太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茜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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