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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108刑初613号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9   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108刑初613号

公诉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22〕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育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世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姚某财(已判决)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伙同被告人杨某育、王某周(已判决)等人,在他人的指示下来到南宁市开车使用GOIP设备,为他人拨打电话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条件。其中,杨某育负责驾驶轿车搭载姚某财及GOIP设备跟随王某周驾驶的另一辆轿车,姚某财在车内按照上家的指示操作GOIP设备。经查,手机号133****0454曾插入上述GOIP设备内使用,并在2020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的时间段内关联到重庆市公安局2020年11月21日立案侦查的陈某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7933元。期间,姚某财、王某周等人共收到“上家”邮寄来的GOIP设备共6台,并收到“上家”转账共4万元。

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租车合同、发还清单、手机转账截图、行车轨迹图、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毛某、朱某婷、陈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育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姚某财、王某周、陈某林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6.辨认笔录、指认涉案物品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且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育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姚某财(已判刑)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伙同被告人杨某育以及王某周(已判刑)、陈某林(另案处理),在他人的指示下来到广西南宁市驾驶车辆并使用goip设备,为他人拨打电话实施犯罪提供条件。其中,王某周负责驾驶轿车在前方探路以便后车规避警方查处,杨某育负责驾驶另一辆轿车搭载姚某财及goip设备跟随王某周驾驶的轿车,姚某财在车内按照上家的指示操作goip设备。在此期间,姚某财、王某周等人收到“上家”邮寄来的goip设备共6台,并收到“上家”转账共人民币4万元。同年11月24日,杨某育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公安机关对扣押的goip设备数据进行提取,其中提取到手机号码:133****0454、176****3009、130****5327曾插入设备内使用。经查,手机号133****0454在2020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的时间段内关联到重庆市公安局2020年11月21日的陈某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793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租车合同、发还清单、手机转账截图、行车轨迹图、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姚某财、王某周、陈某林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育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与他人一起提供帮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杨某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杨某育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育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羁押39日,折抵刑期39日。即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育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7933元。

三、追缴被告人杨某育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冠毅

人民陪审员  吴冠福

人民陪审员  黄世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麻碧婷

书 记 员  韦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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