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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0223刑初8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9   阅读: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223刑初8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刑诉(2022)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仙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份至2022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在快手相亲直播间编造假名“**”,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冒充未婚女子,先后以谈恋爱等名义结识了开封市祥符区的张某和驻马店市驿城区的李某,并以怀孕生子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30000元,以家人住院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8200元。

2022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从案发现场被带至尉氏县**局。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尉氏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出所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违法所得应退赔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某的刑期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二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孙玉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耿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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