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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0285刑初4号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9   阅读: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285刑初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2〕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建春、检察官助理刘绍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明通过微信在多个微信群中发布虚假卖药信息。2021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明在微信群中以卖药为名添加被害人蒋某,采用以卫生纸冒充药品发送物流的方式骗取对方信任,骗取蒋某人民币8985元。

被告人张某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明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21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明用其微信账号在多个微信群内发布虚假售药信息。同年11月20日,被害人蒋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明购买药品,并先后支付货款共计8985元。被告人张某明通过快递向蒋某寄送卫生纸冒充药品,骗取蒋某人民币8985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退赔被害人蒋某经济损失8985元,并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微信、支付宝截图、转账记录、快递单号、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明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主动预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量被告人张某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张某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徐志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闫永伟

书 记 员 臧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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