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津0106刑初4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刑诉〔2022〕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桂敏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桂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李桂敏在未患肺心病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伪造医疗文书的方式为其本人办理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2016年5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李桂敏持其本人医保卡多次在天津某总医院、天津市红某医院、天津市北某医院等医院肺心病门特挂号、就诊、开药,累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143688.57元。
2022年5月4日,被告人李桂敏被某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桂敏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3688.57元。
经天津市胸科医院复查鉴定,被告人李桂敏不符合肺心病的诊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桂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桂敏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桂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桂敏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张某某证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提交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虚假诊断报告、张某某相关医院住院病历、李桂敏肺心病门特结算费用明细、门诊特定疾病复查鉴定意见书等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冻结业务凭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桂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桂敏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桂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赃款,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桂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赃款人民币十四万三千六百八十八元五角七分,依法发还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正刚
审 判 员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杨素琴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国胜利
书 记 员 史敬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