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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辽0681刑初9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9   阅读: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681刑初9号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于海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份至2021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多个车牌辽F6××**、辽F6××**、辽F7××**、辽F0××**驾驶其黑色奥迪A6轿车载客多次往返丹东至大连高速,为了少交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辽F6××**、F7××××、辽F0××**三个车牌办理三张ETC卡倒换使用,每次往返丹东至大连高速期间,通过倒换ETC达到“跑长买短”的方式进行逃费。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黑色奥迪A6轿车往返跑丹东到大连高速共计逃高速费用10314.02元。

2021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某应缴高速费10314.02元已缴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高速公路管理的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表、前科查询记录、调取证据清单、逃费情况说明、逃费稽核统计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车辆信息查询、车辆行驶截图、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高速公路管理的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克俭

书 记 员  宋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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