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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云0925刑初3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9   阅读: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925刑初3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3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底,被告人龚某在双江勐库镇务工期间向刀金强称自己可以花钱购买驾驶证,后商定以16000元的价格帮刀金强购买驾驶证,并于2019年12月5日、12月25日两次收取刀金强费用共计5200元,后又制作假的驾驶证图片发给刀金强,并再次收取刀金强10800元,刀金强因一直未能拿到驾驶证,多次要求龚某退钱,龚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赔。2020年初,被害人张某芳向被告人龚某询问购买驾驶证的事情,龚某将之前制作好的刀金强的假驾驶证照片展示给张某芳以骗取张某芳的信任,后龚某提出以每本驾驶证22000元的价格帮张某芳购买张某芳本人及其父亲张某春、弟弟张某波的驾驶证。2020年1、2月期间,龚某先后以交报名费、办证费为由收取张某芳20400元,后又制作了张某芳、张某春、张某波三人的假驾驶证照片发给张某芳,告知张某芳驾驶证已办好,再次收取了张某芳40000元,并要求张某芳将尚未支付的2000元转给其朋友杞志兰。后因一直拿不到驾驶证,张某芳多次联系龚某退钱,龚某均以各种理由让张某芳等待且拒不退钱。2021年11月24日,龚某家属得知此事后才将钱退还张某芳,2022年6月22日退还被害人刀金强16000元。被害人刀金强、张某芳对被告人的行为自愿予以谅解并同意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龚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龚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积极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邱开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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