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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沪0110刑初37号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19   阅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刑初37号

2023年1月9日,本院收到自诉人杨睿的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马萧萧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自诉人称,2018年6月14日开始,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骗领并冒用自诉人的银行卡8张,实施信用卡诈骗,诈骗金额高达103万元,另有32万元未遂,自诉人向杨浦公安报案后,杨浦公安做出不立案的决定,杨浦检察院也维持了杨浦公安的不立案决定。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现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存在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故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睿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 萍

审判员 万巧君

审判员 汪钧铭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枫

书记员 阮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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