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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黑1182刑初1号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0   阅读: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1182刑初1号

公诉机关黑河市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黑河市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黑黑北检刑诉〔20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国学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河市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霍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迟国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25日,被告人迟国学调入黑龙江省华山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与被害人岳某在同一监舍居住。2021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迟国学以其妻子能找到省纪委领导为被害人岳某申诉立案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岳某请托被告人迟国学为其办理申诉立案。被告人迟国学谎称其妻为岳某办理申诉立案,已经花费人民币11000元,骗取被害人向其狱内生活卡汇款人民币4000元,向黑龙江省华山监狱罪犯葛冰冰狱内生活卡汇款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5000元。后经监区民警介入,被告人迟国学退还被害人4003元,剩余997元未退还。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邮政电子汇兑结算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闫某、赵某证言、被害人岳某的陈述、被告人迟国学的供述与辩解、电话录音光盘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迟国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迟国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国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迟国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迟国学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迟国学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迟国学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迟国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诈骗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六年三个月八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2030年1月1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迟国学退赔被害人岳某人民币9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夏 添

审 判 员  王海军

人民陪审员  刘 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丛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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