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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6刑初44号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0   阅读: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刑初44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桃强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婉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桃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1年5月,被害人钟某经潘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杜桃强,杜桃强虚构已购买广东省鹤山市××路××号广东乐华电缆有限公司所在地块,需要进行地上厂房拆迁工作的事实,诱骗钟某于2021年6月24日与其签订《“三旧”拆除工程合同书》。钟某于2021年6月25日、2021年7月10日共支付人民币20万元给杜桃强。2021年7月10日钟某、潘某去到上述地块准备进行拆除工程时,被现场人员叫停,钟某才发现上述地块并非杜桃强所有。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桃强的供述;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杜桃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桃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桃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桃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桃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杜桃强收取被害人钟某的钱款已使用完毕,致使相关钱款不能返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桃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桃强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桃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钟某的财产损失由被告人杜桃强依法予以退赔。鉴于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扣押在案的物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物品暂不处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杜桃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桃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害人钟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00元由被告人杜桃强依法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下空白)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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