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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吉0802刑初11号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0   阅读: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802刑初1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诉〔20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雷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雷对陈某甲谎称可以为他人办理大额信用卡,但需要收取费用,让帮其找人办理信用卡。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21日之间,陈某甲先后向王雷提供六个人办理信用卡的信息及手续费,分别骗取张元元4000元人民币、秦红4000元人民币、安学义4000元人民币、张文婷8000元人民币、杨国军4000元人民币、周威8000元人民币。2022年6月25日,被告人王雷以同样的手段诈骗了陈某乙3000元人民币。案发前,因张某索要,被告人王雷于2022年6月28日将张某被骗的4000元钱退还给陈某甲。被告人王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用以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雷对陈某甲谎称可以为他人办理大额信用卡,但需要收取费用,让帮其找人办理信用卡。2022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21日之间,陈某甲先后向王雷提供六个人办理信用卡的信息及手续费,分别骗取张元元4000元人民币、秦红4000元人民币、安学义4000元人民币、张文婷8000元人民币、杨国军4000元人民币、周威8000元人民币。2022年6月25日,被告人王雷以同样的手段诈骗了陈某乙3000元人民币。案发前,因张某索要,被告人王雷于2022年6月28日将张某被骗的4000元钱退还给陈某甲。被告人王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用以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雷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王雷户籍信息、王雷微信转账记录等;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张某、吴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雷的供述与辩解,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为他人办理大额信用卡,诈骗多人手续费,合计人民币3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雷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本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韩建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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