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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322刑初673号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0   阅读: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322刑初673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22〕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祖凯凯、窦昱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文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祖凯凯、窦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份,被告人祖凯凯通过他人认识被告人窦昱,二被告人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学生转学事宜,仍对外宣称其能够帮助他人办理学生转学事宜。2021年8月29日至2021年9月1日,纵XX委托被告人祖凯凯帮助解决贾XX的孩子贾某1、刘X的孩子刘某1转学事宜,被告人祖凯凯收取纵XX46000元;2021年8月29日,被告人祖凯凯以帮助纵XX的孩子纵某1、徐XX的孩子徐某1办理转学事宜,收取二人29000元;2021年9月9日,被告人祖凯凯以帮助王某的孩子郑某1办理转学事宜,收取王某18000元;2021年9月18日,被告人祖凯凯以帮助苏某的孩子苏某1办理转学事宜,收取苏某16000元。被告人祖凯凯通过被告人窦昱办理学生转学事宜,向窦昱转账63000元,并对外虚构窦昱的身份。被告人窦昱在未成功办理转学事宜的情况下,仍告知家长“下周一安排进校”,被告人祖凯凯、窦昱收取的财物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祖凯凯、窦昱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祖凯凯主动到萧县XX局投案:2021年11月30日,被告人窦昱主动到萧县XX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祖凯凯、窦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祖凯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窦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祖凯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

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窦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份,被告人祖凯凯通过他人认识被告人窦昱,二被告人明知其没有能力办理学生转学事宜,仍对外宣称其能够帮助他人办理学生转学事宜。2021年8月29日至2021年9月1日,纵XX委托被告人祖凯凯帮助解决贾XX的孩子贾某1、刘X的孩子刘某1转学事宜,被告人祖凯凯收取纵XX46000元;2021年8月29日,被告人祖凯凯以帮助纵X的孩子纵某1、徐XX的孩子徐某1办理转学事宜,收取二人29000元;2021年9月9日,被告人祖凯凯以帮助王某的孩子郑某1办理转学事宜,收取王某18000元;2021年9月18日,被告人祖凯凯以帮助苏某的孩子苏某1办理转学事宜,收取苏某16000元。被告人祖凯凯通过被告人窦昱办理学生转学事宜,向窦昱转账63000元,并对外虚构窦昱的身份。被告人窦昱在未成功办理转学事宜的情况下,仍告知家长“下周一安排进校”,被告人祖凯凯、窦昱收取的财物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另查明,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祖凯凯主动到萧县XX局投案:2021年11月30日,被告人窦昱主动到萧县XX局投案。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祖凯凯、窦昱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祖凯凯、窦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纵横、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纵XX、苏某、纵XX、王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祖凯凯、窦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凯凯、窦昱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祖凯凯、窦昱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祖凯凯、窦昱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经萧县社区矫正局社区影响评估,对被告人祖凯凯、窦昱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条件,决定对被告人祖凯凯、窦昱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祖凯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窦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 远

人民陪审员  尚桂侠

人民陪审员  吴雪英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周东艳

书 记 员  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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