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3)黑03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20   阅读: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302刑初163号

某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院。

鸡西市鸡冠区某院以鸡冠检刑诉[202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某诉。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鸡冠区某院指派检察官姜X出庭支持某诉。被害人潘某、迟某;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宫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诉机关指控:

1、2018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返利为诱惑,谎称其小姨刘某在苏州有高额回报投资项目,诱骗潘某多次将钱转给赵某用于投资,共转账23次,合计3757000元。赵某在接收转款后用于购买房屋、停车位、车辆、房屋装修及个人日常消费等方面将上述钱款挥霍。

2、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惑,虚构高额借贷项目,利用自己注册的微信谎称是其朋友“微微”(潘某)与其聊借贷项目,骗取被害人迟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迟某于2020年8月7日至2022年11月26日期间分23次共计转给赵某289005元,被其用于购买房屋、购买停车位、购买车辆、房屋装修、购买金银首饰、个人日常消费等挥霍。

综上,被告人赵某诈骗共计四十六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046005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家属主动退回公某机关非法所得人民币5380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某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潘某、迟某的陈述,证人花某、王某、毕某、刘某、刘某、汪某的证言,公某机关调取的证人汪某购买房产、车位的相关资料,本案所涉人员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以及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公某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查封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及说明等,被告人赵某户籍证明及其在公某机关所作供述等证据。某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赵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以赵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18年至2022年期间,编造了其亲属有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的谎言,骗取了被害人潘某的信任,多次共骗取潘某人民币3757000元。此外,被告人赵某还于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编造了通过朋友“薇薇”将钱款借出,可以得到高额利息的谎言,并使用自己注册的微信号谎称是“薇薇”的微信号与被害人迟某进行聊天,骗取了迟某的信任,多次共骗取迟某人民币289005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多次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民币4046005元,用于购买房产、车辆、金银首饰以及用于房屋装修、日常花销等。破案后,被告人赵某家属主动退回赃款人民币538000元。

2023年2月16日,被告人赵某在公某机关侦查阶段表示认罪认罚,并于同年7月6日在某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潘某、迟某的陈述,证人花某、王某、毕某、刘某、刘某、汪某的证言,公某机关调取的证人汪某购买房产、车位的相关资料,本案所涉人员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以及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公某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查封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及说明等,被告人赵某户籍证明及其在公某机关所作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某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某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2034年5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人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七十五万七千元、被害人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八万九千零五元。

未随案移送的扣押钱款、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唐静杰

审判员  宋 扬

审判员  史佳玉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起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