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1283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刑诉[202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庆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于洪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任海伦市人民医院供氧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统计氧气数量、接收氧气的职务便利,通过向市人民医院卫材科虚报多报用氧数量,同时要求氧气供应商绥化市医用氧气厂有限公司副经理刘某1,将虚报数量氧气加开在发票中,并按照扣除税点后每瓶40元价格,由运输氧气的司机以现金的形式返给被告人王某某。以此形式,2020年虚开氧气750瓶、2021年虚开氧气2750瓶、2022年虚开氧气4000瓶、2023年1月至5月总计1250瓶。从2020年11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总计虚报氧气8750瓶,骗取公某350000元。其中316100元用于给其儿子偿还在哈尔滨市购房贷款和购车贷款,余款用于个人生活花销。案发后王某某将350000元违法所得全部上缴海伦市监察委员会。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3年2月16日主动向海伦市监察委员会交代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海伦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说明、海伦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财物清单、证人刘某1、于某、周某、徐某、刘某2等人的证言、黑龙江省机构编制网络管理平台事业单位人员信息表、海伦市人民医院财务科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胡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刘某1保管的2020年至2023年的实际销售氧气记录本、王某某保管的2023年3-6月医用气体提货记录本、2020年1月至2023年5月的海伦市人民医院用氧会计凭证、2020年1月至2023年5月绥化医用氧气厂有限公司记账凭证、绥化市医用氧气厂有限公司、刘某1、刘某2等人银行流水、绥化市医用氧气厂有限公司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哈尔滨市不动产中心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单、王某1商品房买卖合同、刘某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2021年、2022年海伦市人民医院医用氧气招标材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海伦市人民医院供氧中心副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某350000元,非法占为已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监察机关还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主动交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调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发表了被告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上缴赃款,主观恶性低,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监察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主动交代,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6月5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350000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海伦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宏智
审 判 员 谭 玉
人民陪审员 陈建国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