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302刑初188号
某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院。
鸡西市某院以鸡冠检刑诉[202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某诉。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鸡冠区某院指派检察官刘X出庭支持某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诉机关指控:2018年,被告人吴某通过朋友郑某的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蔡某,并以自己能为被害人蔡某的儿子蔡某A办理工作为由,向蔡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后实得人民币8000元。此外,被告人吴某还于2021年10月份,同样以自己能办理工作为由,通过蔡某骗取蔡某的儿子蔡某B人民币20000元以及被害人江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000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000元。破案后,被告人吴某委托家属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某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某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蔡某、蔡某A、蔡某B、王某、江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刘某A、黄某、郑某的证言,公某机关提取的蔡某与吴某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公某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说明等,吴某家属与被害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吴某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及其在公某机关所作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某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于2022年3月20日在公某机关侦查阶段表示认罪认罚,并于2023年7月19日在某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某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某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唐静杰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