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2)闽0206刑更15号
2022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22)闽0206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判决已于2022年8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田某于2021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做出(2022)闽0206刑更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田某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从2022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
2022年11月1日,罪犯田某以其目前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田某系怀孕的妇女,暂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田某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4日起至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