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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湘0923刑初590号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1   阅读: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23刑初59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益安检刑诉[2022]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睦谦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白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睦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吴睦谦虚构合伙做钨废料、合金生意等事实,先后四次累计骗取被害人钟某75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和网络赌博。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1月15日,被告人吴睦谦以合伙购买炼钨原材料为由,骗取钟某40000元;

2、2022年1月18日,被告人吴睦谦以收购合金需交定金为由,骗取钟某10000元;

3、2022年1月22日,被告人吴睦谦以购买钨钢粉为由,骗取钟某20000元;

4、2022年2月4日,被告人吴睦谦以提炼钨需要加工费为由,骗取钟某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睦谦已将骗取的75000元全部归还给被害人钟某,并取得其谅解。

2022年5月4日,被告人吴睦谦在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安化县XX局高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吴睦谦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睦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中国光大银行账户明细查询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吴睦谦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睦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睦谦曾因犯寻xxx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睦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睦谦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睦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吴睦谦的刑期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 阳

人民陪审员  谌向伟

人民陪审员  吴忠贤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刘艳玲

书 记 员  罗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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