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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322刑初718号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1   阅读: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322刑初718号

公诉机关萧县人民检察院。

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22〕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龙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文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陈龙通过抖音平台认识张某。被告人陈龙虚构自身年龄、婚姻等情况与张某交往,并虚构买礼物、请吃饭、住院看病等理由骗取张某的财物,共计29793.29元,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被告人陈龙于2022年9月22日经扬州市广陵区湾头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陈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龙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陈龙于2022年9月22日经扬州市广陵区湾头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龙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龙曾因犯诈骗罪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龙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9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龙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万九千七百九十三元二角九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韩冬丽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马雪晴

书 记 员 毛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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