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黔0181刑初2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22〕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23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泽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刚到庭参加诉讼。贵州红某律师事务所林某俊律师为被告人王某刚提供了法律帮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被告人王某刚在微信“某某兼职群”里认识了“某哥”并添加为微信好友,某哥介绍称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刷流水可以得好处费。同年6月28日,王某刚根据“某哥”发的定位,从贵阳坐车到重庆指定地点后,对方再开车将王某刚带到偏僻处,随后王某刚将自己的一张卡号为中国工商银行卡及交易密码、手机、身份证提供给对方刷流水,事后王某刚得到好处费6000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王某刚提供的银行卡进账13笔共计208040元,串联出的网络诈骗案件共计6起,涉及金额共计106740元,其中涉及网络诈骗被害人谭某珍19500元,王某秀50000元,唐某秀5940元,胡某姣20000元,常某凤10000元,胡某娟1300元。
另查明,2022年10月18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刚主动到清镇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2年12月19日,王某刚主动向清镇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并退缴涉网络诈骗赃款20000元。
被告人王某刚对起诉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刚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牟利而提供银行卡协助他人予以转移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退缴涉网络诈骗的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悔罪态度好,主动退缴涉网络诈骗赃款,挽回受害人的部分损失,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刚主动退缴涉网络诈骗的赃款应按照涉网络诈骗的被害人所遭受损失占所有被害人遭受损失的占比进行退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刚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
三、被告人王某刚退缴暂存于本院账户的赃款20000元退赔涉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其中退赔被害人谭某珍3653.7元、王某秀9368.6元、唐某秀1113元,胡某姣3747.4元、常某凤1873.7元、胡某娟2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路倩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