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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赣1030刑初2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2   阅读: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赣1030刑初2号

公诉机关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2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必亮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必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高必亮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为获取经济利益,其本人先后到广昌、南昌两地的银行共办理8张银行卡并绑定手机号码,将8张银行卡及相关密码提供给蝙蝠软件的上线使用。

经查,被告人高必亮提供给上线使用的8张银行卡中,九江银行卡(尾号9888)、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5966)、中信银行卡(尾号0523)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共涉及3起电信诈骗案,关联电诈资金12.7万余元。经调取8张银行卡的2021年4月1日至7日的流水明细,8个银行账户单向进账流水总金额78万余元。

高必亮在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高必亮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必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高必亮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曹某、乔某、邵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必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必亮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必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必亮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汪 萍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廖临怡

书 记 员  卓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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