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23刑初56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益安检刑诉[2022]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礼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白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礼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7日,被告人谌礼滔明知谌文(刑拘在逃)可能用其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尾号为0626的邮政银行卡和尾号为7269的建设银行卡、微信账号借给谌文使用,并在谌文用其银行卡进行资金转移时提供刷脸帮助。经查实,2021年9月17日,被告人谌礼滔名下尾号为0626的邮政银行卡入账72375元,尾号为7269的建设银行卡入账50781元,二张银行卡共计入账123156元,均被转移。其中,被害人郑某净、肖某杰、何某雪三人被电信诈骗资金65376元转入上述邮政银行卡;被害人李某被电信诈骗资金33779元转入上述建设银行卡。
2022年5月30日,被告人谌礼滔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谌礼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常住人口信息;证人郑某净、肖某杰、何某雪、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谌礼滔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礼滔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谌礼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谌礼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谌礼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谌礼滔的刑期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 阳
人民陪审员 谌向伟
人民陪审员 吴忠贤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刘艳玲
书 记 员 罗 丹